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石嘴山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依法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主线,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为重点,坚持“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确保行政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见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群众对行政执法检查的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和举措
(一)动态清理涉企检查主体和事项
1.动态调整检查主体和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组织开展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各执法部门动态调整本部门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于2026年4月前在政府网站公示。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各执法部门要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严控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2.所有涉企检查“亮码入企”。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触发式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触发式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县区、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等程序,部署本县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所有现场检查必须通过“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亮码入企”,如实填写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时间等。(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强化涉企日常检查管理。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制定,明确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的检查计划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涉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确因合理事由需要调整年度检查计划的,应于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实施前调整检查计划。(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4.严格控制涉企专项检查。严格控制涉企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检查方案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7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触发式检查(因投诉举报、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引发)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5.拓展“综合查一次”领域。依照自治区安排部署,对食品、特种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燃气等29个重点行业213项事项实行“综合查一次”(附件1)。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方案时,发现属于“综合查一次”事项的,制定方案双方要主动对接,确认开展联合检查,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及分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6.推广涉企“非现场检查”。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优先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远程监控、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方式实施检查,有条件的市级主管部门在2026年6月底前建立《“无感监测”检查事项清单》(附件2)。凡非现场方式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入企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规范采集、留存检查数据,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的,确需现场核查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核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程序。(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推动建立“执法+服务”模式
7.实施“预约式”指导服务。监管对象可以主动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政策服务、合规指导等需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响应,并协商确定服务时间。对“预约式”指导服务发现的问题给予容错纠错空间,综合运用政策指引、教育提醒、规劝示范等非强制方式,帮助企业预防纠错。企业主动申请“预约式”指导服务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8.全面推行“包容审慎”“721工作法”监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应依法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对不予处罚的,应当通过责令改正、警示谈话、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加强教育,督促整改到位。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9.推行“无事不扰”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控制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执行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年度频次上限。有条件的市级主管部门在2026年6月底前建立《“无事不扰”检查对象清单》(附件3),对进入清单的事项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推行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可少检、免检;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10.畅通涉企检查投诉反馈机制。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涉企执法诉求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定期调取12345热线执法领域工单,精准研判分类处置,将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划为A类,进行个案监督;对屡次不改、纠而复发的问题划为B类,开展重点监督;将一般性问题划为C类,通过下发提醒函等方式,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改进工作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11.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履行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加大执法扰企突出问题整治力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12.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处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的,依法督促行政处罚机关纠正。(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规范涉企检查工作的推进、措施成效的宣传,让企业群众感到变化、看到成效、得到实惠。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修正和调整措施,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起解决。要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重大问题,既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附件:1.石嘴山市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二批)
2.石嘴山市×××局“无感监测”检查事项清单
3.石嘴山市×××局“无事不扰”检查对象清单
附件1
石嘴山市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事项 | 牵头部门 | 监管对象 | 监管主体 | 监管内容 | 监管频次 | 监管方式 |
1 | 校外培训监管 | 市教育局 | 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 教育部门 |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2次/年 | 重点专项检查 |
科技部门 |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
文化体育旅游广电部门 | 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行政检查;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
消防部门 | 对校外培训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民政部门 | 对民办非企业校外培训机构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1次/年 | |||||
公安部门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检查。 | 2次/年 | |||||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房屋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行政检查;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宣传广告发布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检查。 | ||||||
2 | 学生校服工作监管 | 市教育局 | 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 教育部门 | 对校服选用采购坚持自愿原则进行检查;对校服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校服选用模式进行检查;对校服采购管理进行检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关爱帮扶情况进行检查。 | 1次/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校服质量进行行政检查;对校服售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校服价格是否与公示价格一致进行检查,对校内职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进行检查。 | ||||||
3 | 校园食品安全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校内商超、直供学校种植养殖主体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经营许可进行检查;对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对校园食品原料控制进行检查;对校园食品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加工制作过程进行检查;对校园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对餐饮服务场所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检查;对校外供餐单位的配送过程进行检查;对食堂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清洁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机制进行检查;对校内商超进行检查。 | 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联合检查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行政检查;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进行检查。 |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直供种植养殖主体是否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建立进行检查;对直供种植养殖主体是否严格落实农兽药使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合法、规范使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进行检查;对直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进行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学校、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及学习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检查。 | ||||||
4 | 电梯安全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大型商超、医院等电梯使用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电梯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档案进行检查;对电梯检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对电梯使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情况进行检查;对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电梯运行故障或事故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 1次/年。对故障率高、投诉举报多的电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商务部门 | 对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 ||||||
5 | 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检查;对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 1次/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合规性检查。 | ||||||
6 | 煤矿安全监管 | 市应急管理局 | 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煤矿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每年至少1次 | 重点专项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煤矿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消防部门 | 对煤矿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
7 | 旅行社监管 | 市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旅行社 | 文化体育旅游广电部门 |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旅游活动的人员进行行政检查。 | 2次/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公安部门 | 对持假导游证从事旅游活动的人员进行行政检查。 | ||||||
文化体育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政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行政检查。 | ||||||
文化体育旅游部门 | 对旅行社租赁无资质车辆行为的行政检查。 |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旅游车辆违规揽客、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
8 | 电竞酒店监管 | 市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电竞酒店 | 文化体育旅游部门 | 对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或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2次/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公安部门 | 对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 ||||||
9 | 粮食市场监管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各类粮食收购者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2次/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粮食收购者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以及价格违法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0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对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检查;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检查;对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监控制度等进行检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是否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 工期内半年至少检查1次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作业是否涉及交叉作业等高风险环节,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进行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进行检查。 | ||||||
11 | 养老机构监管 | 市民政局 | 实际运营的养老机构 | 民政部门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情况(不含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签订情况、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入院评估制度制定落实情况、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检查;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检查;对养老机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检查。 | 市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县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依据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从事餐饮、特种设备管护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
对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从事老年护理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
消防部门 | 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养老机构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保障安全疏散、组织防火检查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对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的检查;对养老机构从事消防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是否持有执业许可证进行检查;对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对卫生健康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对养老机构从事医疗、康复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
金融管理部门 |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
医疗保障部门 | 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 ||||||
财政部门 |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养老机构申领使用政府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 | ||||||
12 | 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监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机构准入与资质管理行政检查;对劳动者权益保障行政检查;对市场秩序维护行政检查 | 1次/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网信部门 | 对网站、APP信息内容巡查行政检查;对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检查。 | ||||||
教育部门 | 对教育培训监管行政检查;对校企合作管理行政检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行政检查。 | ||||||
公安部门 | 对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检查;对证件信息管理行政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登记注册监管行政检查;对经营行为规范行政检查;对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政检查。 | ||||||
13 | 危险废物处置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不超过2次/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非现场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市农业农村局 | 种植、养殖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散户),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 2—4次/年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接收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信息后,对已经进入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对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追溯并核查销售主体是否索取生产环节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记录证明。 |
附件2
石嘴山市×××局“无感监测”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无感监测”平台名称(方式) | 备注 |
附件3
石嘴山市×××局“无事不扰”检查对象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情形 | 行使层级 | 检查对象数量(家) |
1 | 例: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级、县区级 | 230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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