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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职能、相关政策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环境质量公报、环境质量日报、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企业诚信信用信息平台、财政预决算和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本单位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如下:

机构名称: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952-4615223

传真号码: 0952-2012655

办公地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邮政编码: 753000

电子邮箱: hbj2655@163

咨询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和总页数。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提交”专栏,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选择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申请人也可通过网站首页顶部“登录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接受核实。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生态环境管理科投诉。

监督电话:0952-4615288

传真号码:0952-2012655

通信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邮政编码: 753000

接待投诉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