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编制《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具体见附件)。
1.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7.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shizuishan.gov.cn/。
2.通过公开查询点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相关政府信息。查询点设在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地址:大武口新区科技信息中心6楼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608室,联系电话:0952-2012229。
查询接待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方式。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其他辅助方式(微信)公开政府信息。
微信公众号: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除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情况外,本机关将在信息生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大武口五岳路科技信息中心6楼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608室;受理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2-2012229;
传真号码:0952-2030208;
邮政编码:753000
(二)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方式。
(1)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在线填写《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2-2012229
(4)当面申请。本机关在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设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申请人可以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5)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要件及内容是否完备、明确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科(室)、直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⑥属于主动公开的,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
3.不予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