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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石嘴山市辖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5-07-09 14:41 来源: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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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镇供水企业

为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等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范围

市辖大武口区、惠农区城市管网覆盖区域。

二、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阶梯水价(14立方米/·月以内,含14立方米2.1/立方米。

二级阶梯水价(14—18立方米/·月以内,含18立方米)3.15/立方米

三级阶梯水价(18立方米/·月以上)6.3/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

定额内非居民用水水价3.1/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

定额内特种用水水价15/立方米

以上供水价格均为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等。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居民污水处理费0.95/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定额内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立方米,超定额非居民污水处理费2.4/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

定额内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5/立方米,超定额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9.5/立方米

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行以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

绿化、环卫及消防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规定及要求

(一)非居民用水中的“工业用水”累进加价办法仍执行《市发改委关于对我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相关问题的通知》(石发改发〔2021118号)的规定,即实际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其他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出定额20%以下部分,加价1倍缴纳;超出定额20%(含20%)不足40%部分,加价2倍缴纳;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加价3倍缴纳。

(二)特困户、低保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供水企业申报,经企业核实确定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抄表水量按基本水价折半收费。

(三)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在收费大厅公示各类供水价格等信息,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市场监管、住建、水务等部门及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81日起执行。原石嘴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石嘴山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石价发〔2004〕020号)、《关于实施石嘴山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价发〔201456号)和《关于调整石嘴山市非居民用水中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石价发20186号)同时废止。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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