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镇供水企业:
为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等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范围
市辖大武口区、惠农区城市管网覆盖区域。
二、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阶梯水价(14立方米/户·月以内,含14立方米)2.1元/立方米。
二级阶梯水价(14—18立方米/户·月以内,含18立方米)3.15元/立方米。
三级阶梯水价(18立方米/户·月以上)6.3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
定额内非居民用水水价3.1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
定额内特种用水水价15元/立方米。
以上供水价格均为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等。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定额内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超定额非居民污水处理费2.4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
定额内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5元/立方米,超定额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9.5元/立方米。
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行以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
绿化、环卫及消防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规定及要求
(一)非居民用水中的“工业用水”累进加价办法仍执行《市发改委关于对我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相关问题的通知》(石发改发〔2021〕118号)的规定,即实际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其他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出定额20%以下部分,加价1倍缴纳;超出定额20%(含20%)不足40%部分,加价2倍缴纳;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加价3倍缴纳。
(二)特困户、低保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供水企业申报,经企业核实确定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抄表水量按基本水价折半收费。
(三)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在收费大厅公示各类供水价格等信息,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市场监管、住建、水务等部门及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原石嘴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石嘴山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石价发〔2004〕020号)、《关于实施石嘴山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价发〔2014〕56号)和《关于调整石嘴山市非居民用水中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石价发〔2018〕6号)同时废止。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其最新政策执行。
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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