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各县区发改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相关托育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提供6个月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乳儿班1390元/人·月、托小班1000元/人·月、托大班750元/人·月、混班850元/人·月。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乳儿班1675元/人·月、托小班1450元/人·月、托大班1150元/人·月、混班1250元/人·月。
(三)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750元/人·月。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1150元/人·月。
以上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全市统一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延时托管服务收费不区分班型,每人按不高于10元/小时计收,计费规则双方协商约定。收费标准中均不含伙食费。
三、班型设置
托育服务机构设置规定: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
四、计费时长
托育服务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可以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具体以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托育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婴幼儿因故不能正常入托或退(转)托的,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收取托育费;婴幼儿当月未入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50%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不能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伙食费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依据服务成本制定,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三)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和发改部门要加强托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时间
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执行;试行期间,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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