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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4-24 11:32 来源: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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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各县区发改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相关托育服务机构

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提供6个月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乳儿班1390/·月、托小班1000/·月、托大班750/·月、混班850/·月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乳儿班1675/·月、托小班1450/·月、托大班1150/·月、混班1250/·月

(三)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750/·月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1150/·月。

以上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全市统一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延时托管服务收费不区分班型,每人按不高于10/小时计收,计费规则双方协商约定。收费标准中均不含伙食费。

三、班型设置

托育服务机构设置规定: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

四、计费时长

托育服务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可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具体以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托育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婴幼儿因故不能正常入托或退(转)托的,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收取托育费;婴幼儿当月未入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50%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不能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伙食费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依据服务成本制定,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三)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和发改部门要加强托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时间

20255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执行;试行期间,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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