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三五”县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184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节能资源办发〔2017〕12号)要求,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十三五”县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孙涛 联系电话:0952—2218733 18295127333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县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石嘴山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自治区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节能资源办发〔2017〕1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55号)要求,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发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考核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全市“十三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考核方式,相应设置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十三五”进度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十三五”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能耗强度降低指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进度指标分值15分。能耗总量控制年度指标、“十三五”进度指标分值分别为5分、1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领域节能、重点工程、技术推广、支持政策、市场化机制、监督检查、节能管理与服务九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95分及以上为超额完成,80—95分(含80分)为完成,60—80分(以下)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见附件,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考核程序
(一)市工信局作为节能牵头部门,负责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市发改委负责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管理,两部门综合考虑本年度全市节能形势、各县区上年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能源消费等实际情况,合理分解三县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每年2月底前,三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包括自查报告和自查打分表)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
市节能办负责牵头,组织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机管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对形成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办向社会公告。
(三)每年3月15日前,以自治区对市人民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为基准,市节能办会同县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时限要求起草全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认真做好自治区考核组对我市考核涉及内容的具体解释说明工作。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石嘴山市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同时,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提供不实材料或信息、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县区、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十三五”县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细则及考核责任分工》
附件
“十三五”县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细则及考核责任分工
考核 | 序号 | 考核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考核单位 |
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40分) | 1 | 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 10 |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有关数据 | 以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 市统计局 |
“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 | 1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要求,得15分。未达到目标进度要求,不得分。 | 有关数据 | 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 市统计局 | ||
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 | 5 | 年度能耗总量未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得5分。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不得分。 | 有关数据 | 以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基础,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总量进行评价考核。 | 市统计局 | ||
“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 | 10 | 能耗总量未超出“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要求,得10分。超出目标进度,不得分。 | 有关数据 | 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不超出“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不超出40%,第三年不超出60%,第四年不超出80%,第五年不超出100%。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能源消耗总量进行考核。 | 市统计局 | ||
节能措施(60分) | 2 | 目标责任 | 8 | 1.加强节能统筹规划,2分。 |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 1.制定本地区节能减排有关规划和工作方案,得0.5分,制定本地区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有关规划和战略,得0.5分。 | 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
2.合理分解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任务,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将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1分;纳入其中1项,得0.5分;两项都未纳入,不得分。 | 市工信局 | ||||
3.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得1分。 | 市工信局 | ||||
4.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得0.5分。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 ||||
5.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1分。 |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 主要通过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研究协调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工信局 | ||||
节能措施(60分) | 3 | 结构调整 | 7 | 1.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2分。 | 有关数据 |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下降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上升不得分。 | 市统计局 |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2分。 | 有关文件 | 1.抽查项目全部有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的,得 1分。 2.开展项目能评后期监督管理的,得1分。 |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 ||||
3.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1分。 | 有关数据、文件 | 按照自治区和市能源规划及年度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非化石能源项目建设,得1分。 | 市发改委 | ||||
4.降低煤炭消费比重,2分。 | 有关数据、文件 | 研究建立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得2分。 | 市发改委 | ||||
4 | 重点领域节能 | 26 | 1.工业节能,8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根据市统计局等相关数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相比上年下降,且下降幅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 |
2.建筑节能,6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得1分。 | 市住建局 | ||||
3.交通节能,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完成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目标,得0.5分。 | 市交通局 | ||||
4.公共机构领域节能,3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得1分。 | 市机管局 | ||||
5.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5分。 | 有关数据、文件、实地核查 | 1.按时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按要求报送,得2分。 | 市工信局 | ||||
6.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完成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年度任务,得1分。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 ||||
5 | 重点工程 | 1 | 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节能重点工程,得1分,项目存在造假,此项不得分。 | 市工信局 | |
6 | 技术推广 | 4 | 1.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1分。 | 有关数据、文件 | 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得1分。 |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 |
2.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实施有关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活动,得1分。 |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 ||||
3.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 有关数据、文件 | 设立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宣传,得1分;节能有关专项资金金额增长,得1分。 |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 ||||
节能措施(60分) | 7 | 市场化机制 | 3 | 1.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加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用能权交易试点地区实施、非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加1分。 | 市发改委 |
2.推行合同能源管理,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政府机构带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得1分。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或未进行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设限,此项不得分。 | 市工信局 | ||||
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成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引导工业企业主动开展工作,得0.5分; | 市工信局 | ||||
4.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核查有关文件,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得0.5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
8 | 监督检查 | 4 | 1.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4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进行核实,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查处,得2分。 2.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得1分。 | 市工信局 | |
9 | 节能管理与服务 | 7 | 1.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能源统计与核算制度,得1分。 | 市统计局 | |
2.健全能源计量体系,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制定推动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的有关规章、办法或实施意见等,得0.5分。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工信局 | ||||
3.加强节能培训,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实施县级节能培训活动,包括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源计量、节能标准化培训等,得2分。 | 市工信局 | ||||
4.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组织开展绿色消费推进活动,得0.5分。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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