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十三五”县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121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十三五”县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县级人民政府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发改电〔2017〕3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4号)、《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市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气候〔2017〕417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控制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又称“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主要任务措施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两部分。
第五条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累计进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辖区碳强度控制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并将年度目标纳入本辖区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在当年3月底前将年度目标报送市发改委备案。
第六条 主要任务措施以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考核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低碳产业体系建设、城镇化低碳发展、区域低碳发展、碳市场建设和运行、低碳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支撑、国际合作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任务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周期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在考核周期结束次年5月底前完成期末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鼓励积极开展控制温室气体体制机制创新,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交流合作、碳排放峰值预测、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在自治区或我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3分。
在年度考核中未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的辖区,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五年规划期”期末考核中,未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五年规划降低目标的辖区,其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于每年4月份对三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估按照自评估、现场考核及综合审核评价三个步骤进行。
1.各地自评估。三县区人民政府认真总结年度工作,核算目标完成情况,查找问题,形成自评估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及考核数据表报送市发改委,文字版一式4份及电子版一并报送。
2.考核组现场考核。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自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评价。
3.综合审核评价。在现场考核评价基础上,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对目标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委考核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五”县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考核 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依据 | 评分标准 |
目标 完成 (50分) |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 | 25 | 年度计划目标;核定的各县区区年度降低目标完成率 |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
2.“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 | 25 | 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核定的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 | 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累计进度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 |
主要措施及任务落实 (16分)
| 3.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 | 4 | 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 | 根据本辖区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上升的得4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
4.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 | 4 | 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 | “十三五”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等级得4分,未完成计为0分。 | |
5.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 | 4 | 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及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 | 根据本辖区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和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两项指标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其中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2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2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 |
6.增加森林碳汇任务完成情况 | 4 | 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及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 | 根据本辖区年度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 | |
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34分) | 7.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 | 6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 辖区内有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低碳试点,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得2分; (2) 在辖区内开展低碳产业城(镇)、低碳社区、低碳商业试点的,得2分; (3) 已制定“十三五”县级低碳发展方案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8.对辖区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 | 4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 凡设定本辖区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1分; (2) 将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企业,得2分; (3) 发布本辖区碳排放强度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并对辖区开展评价考核,得1分。 | |
9.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工作情况 | 7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 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碳交易市场能力建设活动或积极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参与自治区举办的碳交易市场能力建设活动,得1分; (2) 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按时提交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得3分,未全部按时提交得1分,未提交计为0分; (3) 组织辖区内拟纳入全国碳交易重点企业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核查工作,根据碳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最高得3分。不积极配合的不得分。 | |
10.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情况 | 7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本辖区清单编制工作,评审结果为优秀等级得7分,合格等级得5分,不合格等级得2分;未开展清单编制工作的计为0分。 | |
11.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行及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 2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制定鼓励和采信措施,扶持引导本辖区相关企业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引导低碳消费工作,视情评分,最高得2分;没有开展上述工作的,计0分。 | |
12.资金支持情况 | 4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县区财政资金安排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工作,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分,有资金安排得4分,无安排不得分。 | |
13.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 | 4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并完善工作机制,得2分; (2) 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得1分; (3) 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得1分。 | |
小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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