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952-2051503
办公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信息科技大楼10楼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编号 |
张鸿奇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01 |
李卫群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07 |
任国江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09 |
侯建宁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0 |
李向荣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1 |
罗学珍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2 |
任家畋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3 |
董丽霞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4 |
何颂宁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5 |
陈 勇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6 |
黄建文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7 |
马永胜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8 |
钮艳荣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19 |
谭海英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0 |
王宏一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1 |
马 静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2 |
李海燕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3 |
张永玲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4 |
魏娟宁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5 |
丁 琳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6 |
徐晓华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7 |
吴少坤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8 |
刘凤云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29 |
刘 刚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0 |
罗彩琴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1 |
李建瑞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2 |
贾 志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3 |
范志勇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4 |
黄 东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5 |
杨 超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6 |
李灵芝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7 |
陈 童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8 |
吴光玉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39 |
郭晓燕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44 |
冯新俊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46 |
魏 丽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47 |
王全喜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48 |
刘 洋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50 |
赵影华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51 |
胡慧峰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53 |
刘梦仙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55 |
周雪鹃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56 |
贾赞信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58 |
王丽娟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59 |
耿 敏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60 |
刘艳辉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61 |
何香莲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62 |
赵 晖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63 |
王 旭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67 |
樊肖斌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69 |
刘兰玲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70 |
周星辰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80 |
王业江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90 |
张伟东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97 |
刘芳芳 | 石嘴山市 | 30535330098 |
张 强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0 |
马 欣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1 |
杨继龙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3 |
李 平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4 |
梁 燕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5 |
陈景桦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6 |
王 惠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7 |
宋 健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8 |
张林杉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09 |
王利民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10 |
候春兰 | 石嘴山市 | 30535330111 |
二、行政执法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工作。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 (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使的执法和重大复杂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和指导县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 (单位)落实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八)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九)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标准化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协调、合作交流等工作。
(十)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一)负责监管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结果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协调处置,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十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药品 (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指导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组织指导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县 (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七)负责瓶装燃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处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操纵燃气市场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 依据名称 | 类别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四、行政执法流程
(一)立案。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无管辖权或涉嫌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函》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移送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经核查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辨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
(二)调查取证。办案机构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进行检查调查,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行全过程记录。需要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法制审核。办案机构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案件核审或法制核审,政策法规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建议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填写《案件核审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同时,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均要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并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书》归入案卷卷宗。
(四)集体研究。行政处罚案件罚没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由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事不能主持时,可指定一名任班子成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集相关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充分讨论,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最终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五)告知。处罚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告知: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六)听证。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申请的,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撰写《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变更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的,维持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等。
(八)行政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催告。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催告书10日内仍不履行,办案机构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办案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九)结案。办案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立卷装订,年底将案卷移交政策法规科统一归档管理。
五、监督信息
(一)救济渠道
救济方式 | 期限 | 地点 | 咨询电话 |
行政复议 | 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石嘴山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七楼石嘴山市司法局721室 | 0952-2680313 |
行政诉讼 | 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路与前进南路交叉路口 | 0952-2031492 |
(二)投诉举报
监督主体 | 投诉电话 |
石嘴山市纪委监委 | 0952-12388 |
石嘴山市司法局 | 0952-2035360 |
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 0951-5672227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党委 | 0952-2036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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