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包容免罚清单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 2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
| 3 | 对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做出标识的;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没有明显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 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5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企业投资项目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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