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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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到位,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时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改)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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