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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29号
时间:2025-12-17 14:24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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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某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公路116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一案,于20252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称:202412114时许,在某市场东门处餐厅门前,李某某与其妻子等人在参加完朋友宴请后处于饮酒状态,误拉开本人停放在此的小型客货车车门。本人在质问过程中,李某某率先动手打了本人面部一拳,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此期间,本人妻子过某某见本人遭受攻击欲上前帮忙,却被对方同行的另一人(身份信息暂不详)突然抱摔在地,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然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此次事件时,仅对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却未对抱摔本人妻子的行为人以及挑起事端的李某某进行任何处罚,这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本人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地调查事件真相,未充分考量本人行为的防卫性质以及对方的一系列过错行为,便作出片面的处罚决定,不符合该法条所规定的公正原则。同时,依据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精神,本人在遭受李某某无端攻击的情况下进行的反抗属于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合理行为,不应被过度处罚,而被申请人未对此进行正确认定。

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原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陈某某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称:202412114时许,在某市场东门处餐厅门前,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等人在参加完朋友宴请后处于饮酒状态,误拉开陈某某停放在此的小型客货车车门。陈某某在质问过程中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率先动手打了陈某某面部一拳,随后李某某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现场附近,陈某某妻子过某某陈某某遭受攻击欲上前帮忙,却被李某某同行的另一人(身份信息暂不详)突然抱摔在地。李某某陈某某继续厮打,致使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在处理此次事件时,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对过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本案中,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过于片面,未全面、客观地调查事件真相,未充分考量陈某某行为的防卫性质以及李某某的一系列过错行为,未对抱摔陈某某妻子过某某的行为人(身份信息暂不详)以及挑起事端的李某某进行适当处罚,不符合该法条所规定的公正原则。同时,依据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精神,陈某某在遭受李某某无端攻击的情况下进行的反抗属于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合理行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未对此进行正确认定,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过限度。

综上,陈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答复称:202412114时许,李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等人在某市场东门餐厅参加完朋友宴请,酒后准备乘车回家,误将陈某某停放在餐厅门前的小型客货车车门拉开,陈某某在质问李某某时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打了陈某某面部一拳,继而双方相互殴打。同时在现场附近,陈某某的妻子过某某见状,跑上前直接将李某某推倒,陈某某继续踢踹李某某腿部,李某某起身后又与陈某某发生撕打,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以上事实有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李某某伤情鉴定等事实依据。陈某某在复议申请中称公安机关未全面、客观地调查事件真相,未充分考量其行为的防卫性质以及对方的一系列过错行为,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公正,请求撤销惠农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陈某某的申诉,我局根据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认为其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陈某某殴打李某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实陈某某殴打他人的客观证据有现场监控视频,且受害人的陈述及其伤情鉴定、证人证言均能证实陈某某李某某发生了打架。2.陈某某殴打他人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陈某某积极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有现场监控视频及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其所辩称自己的行为有防卫因素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3.我局对李某某殴打他人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为证。4.陈某某指控其妻子过某某被人殴打缺乏事实根据。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过某某倒地系李某某一方在拉架时所致,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过某某在其询问笔录中陈述“有个女人从我身后打我的头、还踹我的腰,我就被打倒了,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就躺在地上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该内容与现场监控记录情况明显不符。5.陈某某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案发时,受害人李某某(6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伤情鉴定,李某某身体三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没有减轻处罚的情形。陈某某面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现场监控视频不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但考虑李某某有过错,依法对陈某某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6.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园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伤情鉴定、处罚前告知、作出决定并送达、执行等行政程序。

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122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02412114时许,报警人王立新称在某市场东门有两名男子因琐事发生打架。经现场调查,陈某某某市场东门见到从香满楼内走出来的李某某拉开其车门,质问李某某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与李某某发生打架”。同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惠农区某餐厅......现调取与12.01某市场东门门口殴打他人一案有关的下列证据:调取餐厅门口2024121日的监控录像”。2024124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对申请人陈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125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126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对过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分别于20241231日、202513日对过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1231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13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上提出了意见,同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复核意见书》。

2025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2412114时许,李某某与其妻子等人在某市场东门处某餐厅参加完朋友宴请出来后,误将陈某某停放在餐厅门前的小型客货车车门拉开,陈某某在质问李某某时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打了陈某某面部一拳,继而二人互相殴打对方。在现场附近,陈某某妻子过某某见状,跑过来直接将李某某推到,陈某某又踢踹李某某腿部,李某某起身后继续与陈某某互相撕打,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同时查明,石嘴山市医院分别出具两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记载陈某某......诊断:头腰部损伤......日期:2024121174823”;另一份记载“陈某某......就诊时间:2024121......西医诊断:右眼 眼损伤”。20241210日,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李某某......入院日期:20241211916......诊断:1.骶骨骨折(左侧);2.膝关节损伤(左侧);3.膝内侧半月板损伤;4.膝关节积液(左侧);5.膝外侧半月板损伤;6.单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病(左侧);7.脱髓鞘病”。

另查明,2024129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作出《鉴定聘请书》“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为了查明12.01某市场东门门口殴打他人案一案......特聘请你(单位)对李某某的活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41225日,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鉴定文书》“李某某......评定为轻微伤”。同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将鉴定意见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疾病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视频资料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具有作出涉案处罚的职权。其次,案发时,李某某61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询问笔录、视频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的权利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53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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