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98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98号
申请人:王某,男,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静宁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但申请人直至2024年8月2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五年。申请人提交的《延期复议申请书》中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王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