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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95号
时间:2025-01-06 11:39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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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95号

申请人: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8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宁夏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请求撤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环境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五)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从始至终未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在环保执法部门对于申请人检查过后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后续也并未再犯,因此申请人不应被处罚。

关于台账记录模糊一事。由于申请人负责环保管理人员安环部部长人员调动,时间紧迫交接资料不完善,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新上任人员不熟悉《危险危废管理条例》,同时负责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的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也进行变动,对新入职的人员培训欠缺导致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台账记录模糊,但此期间并未发生污染环境等情况。

关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于2024513日下发的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对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废矿物油重量进行核对,如实填报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于20245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一事,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责令整改书下发日起,申请人便着手进行核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的产生量与库存量,将现存的废机油称重,按要求(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在危废库房纸质台账记录准确,下发整改通知单后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完成,经多方打听资料审查后得知石嘴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有处置废矿物油的能力,双方签署了废矿物油的处置合同,但事后未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整改项进行复查,便直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对此情况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并未主观意向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是由于人员的变动与对《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的学习了解不熟悉才导致此情况的发生,在意识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申请人也立即着手改正,从始至终并未造成环境上的污染。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称:一、宁夏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4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调阅申请人202311-20243月危险废物产生月报信息显示:申请人202311月填报产生废矿物油0.025吨,12月产生0.321吨,20241月产生0.096吨,2月产生0.096吨,3月产生0.12吨;但申请人废矿物油入库台账显示:申请人202311月实际产生废矿物油0.155吨,12月实际产生0.316吨,20241月实际产生0.7759吨,2月实际产生0.6428吨,3月实际产生3.38吨,证实申请人未如实填报202311-20243月的危险废物贮存信息。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危险废物入库台账、危险废物产生月报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得当。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即: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详见具体行政行为卷宗材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4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武口大队对申请人宁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笔录记载经调阅申请人202311月—20243月危险废物产生月报信息,申请人202311月填报产生废矿物油0.025吨,12月产生0.321吨,20241月产生0.096吨,2月产生0.096吨,3月产生0.12吨;查阅申请人废矿物油入库台账,申请人202311月实际产生0.155吨;12月实际产生0.316吨;20241月实际产生0.7759吨;2月实际产生0.6428吨;3月实际产生3.38吨。202457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20245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武口大队对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表示通过执法人员的告知,知道废矿物油管理台账与系统申报的数据不一致,造成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计算错误,导致未如实在系统内申报废矿物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对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的废矿物油重量进行核对,如实填报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于20245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6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等权利202475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处罚进行了集体讨论。2024715日,被申请人作出《听证报告》并送达申请人。20248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你公司202311月—20243月危险废物产生月报信息,你公司202311月填报产生废矿物油0.025吨,12月产生0.321吨,20241月产生0.096吨,2月产生0.096吨,3月产生0.12吨;查阅你公司废矿物油入库台账得知,你公司202311月实际产生0.155吨;12月实际产生0.316吨;20241月实际产生0.7759吨;2月实际产生0.6428吨;3月实际产生3.38吨,未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贮存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因你公司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且废矿物油自行处置利用,未造成环境污染,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申请人不服,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截图、《危险废物产生月报》、表格、《危险废物入库台账》、石高管环表〔20239号文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被处罚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手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意见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记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审核表》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宁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但并未查明申请人的危险废物产生月报信息、废矿物油入库台账是否进行如实记录。

其次,涉案处罚经过了听证,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未提交听证程序的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另需指出,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对申请人作出处罚,虽然已经书写了法条的具体内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两款,被申请人法律条书写不规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宁夏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9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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