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90号
申请人:韩某,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位于平罗县。
申请人韩某不服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情况说明》,于2024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韩某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情况说明》;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公开。
申请人韩某称:2024年6月7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的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为“宁夏某洁能有限公司”(原为“宁夏某煤化有限公司”)第十分厂/车间负责人(实际投资人),因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第十分厂/车间的兰炭炉等生产设备被拆除。为了解相关文件依据及实施详情,现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宁精化管发〔2018〕108号文件;2.与某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如: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3.东泰公司第二、五、六、七、八分厂/车间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明细及打款记录;4.某泰公司第十分厂/车间生产设备被拆除前的调查登记表(含淘汰设备类型、规格型号、数量等)及对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另一份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为“宁夏某洁能有限公司”(原为“宁夏某煤化有限公司”)第十分厂/车间负责人(实际投资人),因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第十分厂/车间的兰炭炉等生产设备被拆除。为了解相关文件依据,现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平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一期规划环评报告书;2.《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本)》。
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回复部分资料因时间久远、机构合并、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丢失,具体缺失的材料为:1.平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一期规划环评报告书;2.《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本)》;3.某泰公司第二、五、六、七、八分厂/车间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明细及打款记录;4.与某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如: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说明不合常理,本质上应属行政不作为,且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知情权,特提起本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答复称:一、宁精化管发〔2018〕108号文件(见附件)。
二、与某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1.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方案。因该项工作是工信部门负责,相关文件由工信部门制作和发布,建议向制作单位申请公开。2.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根据调查,当时没有制作和发布以上方案,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三、某泰公司第二、五、六、七、八分厂/车间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明细及打款记录。根据调查结果,原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管委会(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没有对某泰公司第二、五、六、七、八分厂/车间落后产能退出进行过任何补偿,无付款明细及打款记录,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四、某泰公司十分厂车间生产设备被拆除前的调查登记表,(淘汰设备类型、规格型号、数量等)及对应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调查核实,某泰公司十分厂车间生产设备被拆除前未进行过资产调查和评估工作,但在拆除过程中委托了平罗县公证处进行全过程公证录像。
五、原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一期规划环评报告书。经查阅历史资料,该报告书已找到,因内容较多,无法书面提供,建议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调取和复印相关资料。
六、《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本)》。经查阅历史资料,因该报告书内容较多,无法书面提供,建议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调取和复印相关资料。
七、相关政策文件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议向制作单位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生态环境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第三巡视组关于巡视平罗县的反馈意见》的通知》(宁巡办〔2019〕26号);3.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任务的通知》(宁工业和非公经济办发〔2018〕10号);4.《自治区党委第三巡视组巡视平罗县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行政复议答复收到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自动废除。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6日,申请人韩某提交两份《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一份申请公开“1.宁精化管发〔2018〕108号文件;2.与某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如: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3.某泰公司第二、五、六、七、八分厂/车间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明细及打款记录;4.某泰公司第十分厂/车间生产设备被拆除前的调查登记表(含淘汰设备类型、规格型号、数量等)及对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另外一份申请公开“1.平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一期规划环评报告书;2.《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本)》”。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尊敬的韩某.......在收到申请表后我单位进行仔细核实查找,提供了部分资料。仍有部分资料因时间久远、机构合并、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丢失。具体缺失的材料为:1.平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一期规划环评报告书;2.《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本)》;3.某泰公司第二、五、六、七、八分厂/车间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明细及打款记录;4.与某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如: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申请人不服,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情况说明,并重新予以答复。
同时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作出《关于限期拆除宁夏某洁能有限公司兰碳炉等落后产能设备的通知》(宁平工管通〔2019〕11号)“宁夏某洁能有限公司:根据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任务的通知》(宁工业和非公有经济办发〔2018〕10号),你公司原有的单炉产能5万吨兰碳炉19座被列入2018年自治区工业行业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任务清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限期拆除宁夏某洁能有限公司兰碳炉等落后产能设备的通知》(石政通〔2018〕5号)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及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落后产能退出任务......若逾期不能拆除清理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限期拆除宁夏某洁能有限公司兰炭炉等落后产能设备的通知》、《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限期拆除白灰立窑和单体产能7.5万吨/年以下兰碳炉的通知》(宁精化管发〔2018〕108号)予以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现行立法未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除明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外,行政机关答复“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未找到”等,均可视为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应当制作、获取、保存但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即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本案中,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其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故,不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情况说明》,并责令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韩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韩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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