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84号
申请人:方某,男,住平罗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方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方某于2023年2月22日签收该决定书,但直至2024年7月26日才提出行政复议,超过六十日的申请期限,且已超过一年。申请人提交的《延期复议申请书》中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方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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