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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82号
时间:2025-01-06 10:31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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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82号

申请人:曹,男,住平罗县。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玉皇阁大道。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权属确权职责,于20247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曹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履职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确认进行处理。

申请人曹称:申请人曹系平罗县乡五堆子村村民。20055月,申请人与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荒地承包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东至本队荒地,南至曹军耕地,西至排水沟,北至水泉村排水沟交界,开发后使用,一次性交清承包费,承包期为30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所有补偿归乙方(曹)所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将荒沙地改为耕地,耕种十余年。截至土地征收前,实际开发耕种土地共计40亩。

2022215日,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平罗县高仁乡人民政府、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银川生活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春耕春播的公告》,2022617日,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征地工作实施方案,2022623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征收土地告知书》,后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与平罗县红崖子乡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20232月底,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向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土地征收补偿款1457642.4元。

申请人曹在知晓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已将土地征收补偿款支付给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后,多次要求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属于申请人的土地补偿款,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权属不明等理由拒绝支付。申请人遂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平罗县人民法院一审、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均认为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属于政府行政确权处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2024522日,申请人特向平罗县人民政府邮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截至2024723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未就土地权属确认给予回复,特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称:一、20241月,红崖子乡组织申请人与村委会沟通,但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故向被申请人提出处理土地事宜的申请。

二、关于征地补偿款是否由申请人全额领取的问题。经了解,平罗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印发《平罗县二轮承包地以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申请人与红崖子乡五堆子村签订荒地承包协议是在2005年。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答复称:一、根据已生效的平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申请人复议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确认进行处理的诉求事项,当属人民政府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陈述案涉承包的土地,系20055月,申请人与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荒地承包合同》。四至范围:东至本队荒地,南至曹军耕地,西至排水沟,北至水泉村排水沟交界,开发后使用……2022623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征收土地告知书》,后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与平罗县红崖子乡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20232月底,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向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土地征收补偿款1457642.4元。申请人曹在知晓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已将土地征收补偿款支付给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后,多次要求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属于申请人的土地补偿款,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权属不明等理由拒绝支付。以上能够反映出,就案涉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是申请人曹个人与五堆子村村民委之间发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关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该法条就处理机关主体的规定是,既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鉴于红崖子乡人民政府对案涉土地的具体实际情况了解、掌握的更为清楚,且乡政府距离申请人居所地更近,对申请人更为便捷,故被申请人认为该争议由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处理较好。

三、申请人提供的案涉《集体荒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所有补偿归乙方(曹)所有。该约定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县制定的相关办法相抵触,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四、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的土地权属确权申请,因未直接送达至负责具体事务的相关机构,导致该申请被搁置,没有答复。在接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具体负责事务的相关机构才得知申请人申请要求进行土地权属确权事宜。目前正在协调红崖子乡人民政府给予有效化解。

经审理查明:2005510,申请人曹与平罗县红崖子乡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荒地承包合同》,其中约定二、开发面积为20亩,东至本队荒地、南至曹军耕地、西至排水沟、北至水泉村排水沟交界......四、承包期为30年,使用期30年;五、乙方开发后使用,一次性向村委会交清土地承包费......七、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所有补偿归乙方所有,但根据情况可以终止合同”。因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建设项目需要,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与平罗县红崖子乡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由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一次性付清平罗县红崖子乡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征收土地补偿的全部费用。2023828日,申请人认为平罗县红崖子乡五堆子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支付其土地征收补偿款、补偿款占用利息,向平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22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对曹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仍不服,提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民申**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曹的再审申请”。申请人还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464日,该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24520日,申请人出《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请求平罗县人民政府确认平罗县红崖子乡五堆子村三队东至本队荒地、南至曹军耕地、西至排水沟、北至水泉村排水沟交界40亩土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曹”,并向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邮寄,被申请人于2024523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至提出复议时仍未履行相应职责,故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有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邮政单号及轨迹截图、《集体荒地承包合同》、《平罗县红崖子乡五堆子村队曹承包地测量报告》、《征收土地协议书》、《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补偿花名册(16#)》、(2023)宁022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023)宁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2023)宁民申**号《民事裁定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能够履行,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违法行政行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具有对涉案土地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4523日收到申请人曹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后,至申请人725日申请复议时仍未作出相应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申请人曹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9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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