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79号
申请人:石嘴山市青鸟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
第三人:张某,女,现住平罗县。
申请人石嘴山市青鸟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石嘴山市青鸟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石嘴山市青鸟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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