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78号
申请人:杜某,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杜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某请求:1.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成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杜某称:
一、申请人在2024年6月13日22点左右在大武口区体育场附近和申请人的妻子吃完饭,申请人和妻子驾驶车辆行驶在大武口世纪大道和丽日街交叉路口时,大武口高新区交警大队对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然后又去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抽血血样检测,结果鉴定6月15日出来,血样检测结果是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当时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人写了重新鉴定申请,民警没给办理,交警大队领导也找申请人谈话,说没有必要重新检测,最终还是没给办理重新检测,申请人对交警的违规违法行为十分不满意,自己也没有办法。据此,交警大队对申请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驾驶证,移交检察院。
二、执法程序存在问题,申请人认为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在吹气、送医院抽血检测过程中以及笔录过程中存在语言攻击、推拉、扭胳膊等,这些行为的存在,可能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申请人希望通过复议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三、处罚过重,申请人认为醉驾处罚过重,申请人只喝了两小杯啤酒,大脑很清醒,怎么可能是醉驾呢。
申请人杜某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称:
一、在吹气的时候,申请人在车上吹了,办案民警让下车再吹,连续吹了四次,吹完后又让去抽血,办案民警就架着申请人的胳膊,连拉带搡地把申请人架到车上。申请人从吹气、抽血检测、做笔录、交罚款、签字,一直都配合办案民警执法,但办案民警仍然认为申请人不配合,还对申请人进行语言中伤。
二、申请人对抽血检测有异议,申请重新检测,但被申请人不给重新检测。并且新交通法规定,酒精含量在150毫升以下免于起诉,但被申请人还是将案件送至检察院。并且在做笔录时,申请人的问题回答很详细,比如喝了两杯酒,由贺兰山路运管处到世纪大道丽日东街,但在移送检察院的材料时,对此情况只字不提,地点变成了世纪大道与丽日街路口100米处。
三、申请人是一名复员军人,从未违纪违法。开车30多年来,没有过交通事故和酒后驾驶,这些在申请人的材料里面也是只字不提。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答复称:2024年06月13日22时52分许,杜某驾驶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大道与丽日街路口向西1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在此路检查的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杜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杜某拒不配合,遂民警将杜某带至宁夏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两份。2024年06月19日,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的血液检测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调查,本案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形。对申请人杜某要求对血液中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民警在现场查处杜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对杜某的查处、血样提取、封装、入库、出库、送检过程均按照《公安机关办理醉驾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工作规范》开展,无违规行为,《鉴定意见通知书》、《宁夏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杜某讯问笔录能够证明。对杜某提出的民警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民警在现场查处其违法行为过程中,杜某拒绝配合民警做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民警现场多次尝试检测无果后,民警告知杜某 0将采取抽血的强制措施,检验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遂将其带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杜某现场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民警现场执法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杜某提出的处罚过重问题,2024年06月19日,经宁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的血液检测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3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当事人杜某......简要案情:2024年6月13日22时52分,杜某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与丽日街路口向西100米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血样提取地点:宁夏第五人民医院。A样本容器名称:真空抗凝采血管编码:T06471267。样本量:≥2ml。血样试管有效期:2026—5—10。B样本容器名称:真空抗凝采血管编码:T06471203。样本量:≥2ml。血样试管有效期:2026—5—10”。2024年6月14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024年6月13日22时52分许,杜某驾驶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大道与丽日街路口向西1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在此路检路查的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杜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杜某拒不配合,遂民警将杜某带至宁夏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两份”。
2024年6月19日,宁夏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宁夏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检验结果。抗凝管编号‘T06471267’中血液标记为DJ0241—1号检出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签字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同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对申请人杜宗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自述2024年6月13日21时许,申请人与妻子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吃饭喝酒,申请人喝了半瓶“西夏X5”牌啤酒,22时10分许,驾驶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在行驶至世纪大道与丽日街路口向西100米处,被交警拦停,因有点紧张,并且抱有侥幸心理,没有配合交警做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经交警告知和申请人要求,交警将申请人带至宁夏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液中乙醇含量86.06mg/100ml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没有异议。2024年6月20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对周某(同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周某在笔录中自述2024年6月13日21时左右,与杜某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吃饭喝酒,杜某喝了两杯啤酒,大概22时30分左右,杜某驾驶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世纪大道与丽日街路口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杜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杜某没有配合。随后交警就带杜某去医院抽血。
2024年6月19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签字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和放弃听证。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杜某......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6月13日22时52分,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与丽日街路口向西100米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服,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
另查明,2024年6月13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杜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申请人在该凭证上签字表述无异议。2024年6月20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返还物品凭证》,告知杜某返还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鉴定申请书》;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传唤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询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政治面貌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吊销处罚执行回执、《同车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代驾人驾驶证信息查询单、代驾人驾驶证、阳光告知卡、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图片、影音资料等证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杜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无不当,并告知了被处罚人相关的权利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杜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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