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65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65号
申请人:张某,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河滨街派出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河滨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某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