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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60号
时间:2025-01-06 09:31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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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60

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经营者:石某,男,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

第三人:白某,女,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6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请求:依法撤销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称:一、第三人白某的工作内容为从事店里新媒体运营岗位,即白某的工作内容就是通过电脑完成,店内其他实体操作工作均不是白某的工作范围。202416日晚930分左右,第三人白某完成工作后在店内等朋友来接她,在店内等朋友这段时间,第三人白某已经下班了。第三人白某的一个朋友提着奶茶到申请人处接白某下班,下班后二人提着奶茶边跑边打闹离开申请人处。出了店门后,因二人嬉笑打闹导致第三人白某自己不慎在店门口台阶下的地面摔倒受伤,故第三人受伤的地点是在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外。

二、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但该条规定的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而第三人受伤的时间为下班后,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时也不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伤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内(非店内),是在申请人店门口台阶下的地面,距离申请人店门口有2-3米的距离;受伤也并非因为工作原因,第三人受伤的客观原因是因为其与朋友嬉戏打闹未注意地面路况不慎摔倒的。综上,第三人白某不满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仅为个体工商户,相对于一般的用人主体,不论是在资金、经营状况上均处于弱势。故被申请人与劳动者白某均属于弱势群体,请市人民政府在查证时予以考虑,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认定白某这种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为工伤的话,被申请人以后不敢聘用员工从事工作,其他小微经济组织可能也不敢聘用员工,那将不利于本地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经过三年疫情,被申请人的生意举步维艰,生活也都非常困难。而作为权利机关也更应该客观、公平公正的行使权利,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店铺关闭,令申请人经营者的生活陷入困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称:申请人认为白某不构成工伤,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422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次事故的基本情况为:1.202312月下旬,申请人通过BOSS直聘发布了需要招聘销售顾问的需求。白某通过该平台取得了联系,申请人与白某口头约定,白某从事店内母婴产品销售(负责线上运营,即白某的工作内容就是通过电脑完成,店内其他实体操作工作均不是白某的工作范围);工作时间为上午930至下午630;工作地点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店内;每月休息6天,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2060元,转正后工资按照岗位工资加绩效计算。双方达成合意后,白20231225日开始到申请人处工作。2.202416日晚930分左右,白某完成工作。白某因需要等待其朋友来接其下班,在店内等候。当晚10时左右,白某的朋友提着奶茶到店接白某下班,下班后二人提着奶茶边跑边打闹离开申请人的店。出了店门后,因二人嬉笑打闹导致白某在店门口的台阶下的地面摔倒,当时看到白某坐在台阶下面的地面上后,其朋友搀扶起来并说没什么事,二人步行回家了。

二、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白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下班后半小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时也不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而是因为等人;受伤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内(非店内),是在店门口台阶下的地面,距离店门口有2-3米的距离;受伤也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是因为其与朋友嬉戏打闹,未注意地面路况不慎摔倒的,即其受伤原因是其在工作结束后,与其朋友离开店后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更无可能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上述情况,白某既不满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满足视同工伤的情形。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的规定认定白某构成工伤明显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的就诊时间为2024171110分,但其受伤时间为1610点左右。众所周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即白应当在受伤后24小时内就医,其就医时间已经超过24小时,在此期间,白某是否因其他原因造成进一步损伤,又或者是因其他原因造成了白某臀部挫伤,骶骨骨折,申请人也不得而知。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成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定亦明确此种严重的损害都要求医疗时间不超过48小时,就医时间更应立即。举重以明轻,白的就医时间即使不是立即,也应当尽快,应在24小时内完成。白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最后的诊断结果与其在16日之间的损害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石嘴山市第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记载的患者于1天前摔倒致臀部外伤,也系白单方医疗机构陈述,不具有能够证明诊断结果与16日的损害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证明力。4.某的《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与证人张某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张某《证人证言》无任何证明力。证人张某在其证人证言中陈述:2024161830分左右,我在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内等待白某下班......2210分左右,我与白某刚走到公司店门口时,就听到白某在我身后滑倒摔伤,倒在公司门口的台阶上。而白某的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上的表述为:202416700分左右,张在店内等待我下班......,下班后我与朋友一前一后出门,出门第一步就在台阶上滑倒了。首先,张陈述其是1830到达店内,白某表述张某7点左右下班,下班后来到店内,二人描述到店内的时间相互矛盾。因此,对于张某是在店内等待白某下班这一证言是不可信的。其次,白某表述其是走在前面出门,出门第一步就在台阶上滑倒了,张某陈述白某是走在其后,在其身后滑倒。出门前后顺序也表述矛盾。因此,对于张某与白某二人是前后出门的表述也是不可信的。申请人店门口距离台阶有1米余的距离,白某却表述其出门第一步就滑倒了,摔在了台阶上,明显与事实不符,更违背生活常识。最后,白某与张某系朋友,也系合租伙伴,二人直接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故张某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5.不能因申请人对白某受伤后的关心与问候,便推断申请人认可白某是工伤。申请人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对白某进行关怀,还有就是大环境下,人才难招,申请人是为了留住白某这种懂得线上运营的员工才支付其受伤期间的工资,以便其尽快返岗。并不是支付白某的工伤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职工白某,于20243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包括: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个人陈述、证人证言、白某与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负责人对话、诊断证明等。202432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202432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大武口区孕婴生活馆出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44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24422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白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经我局查明:202416日晚22时许,白某在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加班,在刚走到公司店门口时滑倒在台阶上,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臀部挫伤,2.骶骨骨折,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白,在工作地点滑倒在台阶上,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臀部挫伤,2.骶骨骨折4,其所受伤害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认定工伤的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依法予以驳回申请。

第三人白某称: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422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合法、公正、正确的。事实与理由:1.第三人白某的工作内容自开始上班起就不仅是通过电脑完成即可,还要做收银,前台接待顾客等实体操作以及拍摄照片等。202416日,申请人收到了一批货,我当天应5点下班(中午未休息,一位同事生病,我顶替,我需做员工、接待顾客等店内其他工作),但由于我和同事张某某需加班上架货物搬东西,所以当天工作到晚上十点左右。因为我的朋友和我合租,我们上班地点很近,她700左右下班来店内等我下班,并不是我早早下班后等她来接我。且奶茶也不是她带来的,是老板在白天给我和同事点的,下班后我拿上没喝完的奶茶走出店门而已。1月份天气寒冷,当时老板要关门了,在做收尾工作时拖了店门外台阶的地,导致结了一层冰,我下班后和朋友一前一后出门,我出门第一步就滑到坐在台阶上,老板、同事和他的两个女儿听到声音才出来看,其并不是我和朋友打闹才摔伤的。老板的两个女儿当时也在等他下班,期间我的朋友和老板的女儿们一直在母婴室(店里的小房间),我和张某某在加班搬东西,我一直在加班的事实有店内员工考勤表上的记录为证。我所述的以上一切店内都有监控,我保证全部属实。我摔伤的位置也有监控(店外门口)。2.第三人是在下班途中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白某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称:请求认可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2416日晚22时许,在大武口区孕婴生活馆加班时,滑倒在公司门口的台阶上,导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1.受伤时间。我正常下班时间为1830,我摔伤时,虽然已是正常下班时间,但我还在加班,是工作时间的延长,一起加班的同事张某某和来接我下班的朋友张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因此摔伤时是在工作时间。2.受伤地点。我从店门口的台面滑倒,跌坐在台阶上。平时上班时我们要在那个台面摆放奶粉、婴儿车等产品去做展示,每天的工作内容也包括对台面及台阶的拖地打扫等,店面图片可以证明,因此摔伤地点属于工作场所。3.受伤原因。我摔伤是因为加班的时候老板拖了台面的地,拖地时地毯是拿开的,才把我滑倒了。两份证人证言、同事张某某录音以及与老板录音,可证明我是在加班时,因他拖地的原因摔倒的。因此摔伤属于工作原因。

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的一些事实和理由。首先,申请人说的“第三人白某的工作内容就是通过电脑完成,店内其他实体操作工作均不是白某的工作范围。”无事实依据,这个理由并不成立。我的工作并非只是通过电脑完成,我还要负责接待客户、搬货、上架,盘货、对账、擦店内的产品、拖店内及店外台面和台阶的地等工作。工作群的聊天内容、同事张某某的证言均可证明。我的月工资为5000元,并非2060元。每个月底发上个月的工资,和同事录音可证明。我是1225日入职的,131日发了12月份工资,工资流水可证明。因为至今未发一月份工资,三月份曾问过老板工资什么时候发(一月份的),和老板聊天记录截图可证明。其次,申请人说的“202416日晚930分左右第三人白某完成工作后在店内等朋友来接她,在店内等朋友这段时间,第三人白某已经下班了。”无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202416日晚1830左右,朋友张某就来接我下班了,但我还在加班中,老板就让她进店里坐着。老板的两个女儿也在等老板下班。这期间,朋友张某在陪老板的两个女儿画画,当时她还拍摄了一张照片,拍摄时间为2024162138。此时我与同事张某某在进行搬货。并不是我930就下班等朋友来接我。同事张某某的证言、朋友张某的证言、照片截图均可证明。最后,申请人说的“第三人白某的一个朋友提着奶茶到申请人处接白某下班,下班后二人提着奶茶边跑边打闹离开申请人处。出了店门后,因二人嬉笑打闹导致第三人白某自己不慎在店门口台阶下的地面摔倒受伤。”无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第一,朋友是来等我下班的,并不是来接我并直接就走了。奶茶是老板买的,有同事张某某的录音可证明。第二,我摔伤的位置是店门口的台面,滑倒在台阶上,是在工作场所内。并非申请人所说“店门口台阶下的地面,距离申请人店门口有2-3米的距离”。第三,摔伤时我并未嬉笑打闹,摔伤后我没有步行回家,而是朋友骑车把我带回去的,同事张某某的证言、朋友张某的证言均可证明。以上内容所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石某。2024322日,第三人白向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4326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2024422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16日晚上2200,白在单位加班,刚走到公司店门口时滑倒在台阶上,导致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1.臀部挫伤,2.骶骨骨折4。经我局研究决定,白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决定。

另查明,202417日,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白1天前摔倒致臀部外伤,遂来急诊科就诊。诊断:1.臀部挫伤,2.骶骨骨折4”。2024322日,第三人出具《个人陈述》“......2024162210左右,老板准备让我们收工下班了,于是老板去店门口拖了地,天气太冷,台阶上结冰了。我加班结束,刚走到公司店门口时,直接滑到在店门口台阶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白某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邮寄单、《诊断证明书》、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个人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图片、微信截图、录音摘要、《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第三人提交的录音摘要、微信截图、图片、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涉案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对第三人白某产生涉案伤害时,系其聘用员工的事实无异议。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但结合相关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受伤是否系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与工伤存在重要联系的事实予以明确表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撤销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白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大武口区某孕婴生活馆、第三人白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8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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