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56号
申请人:马某,男,住平罗县。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玉皇阁大道。
申请人马某对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平罗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8日强行拆除申请人位于平罗县城北大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综合楼*号营业房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马某称:申请人位于平罗县城北大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综合楼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贴出《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马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因补偿不合理,双方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4年5月18日,申请人在未收到任何强拆通知和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房屋被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申请人位于平罗县城北大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综合楼*号营业房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马某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称:一、《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马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由被申请人发布,强拆行为与被申请人有关系。二、涉案房屋不在D级危房改造的范围之内,D级房屋改造与申请人没有关系。三、申请人与平罗县相关部门协商过,申请人认为补偿不合理。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答复称:一、根据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马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罗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当然也不存在违法,申请人要求确认平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没有事实根据。
二、申请人马某所主张的房屋位于D级危房改造区域内,为了排除安全隐患,对D级危房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予以整体拆除后,为了安置D级危房住户,对改造区域予以规划建设。为确保规划的各项建设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对征收的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登记、确认,开展安置工作,对改造区域予以建设。
三、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能实质性解决其诉求,相反阻碍了规划建设,不能及时有效的安置D级危房住户。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就征收补偿事宜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沟通,均无结果。平罗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是由申请人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争议事项进行实质性化解。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采取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8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向解某颁发平罗县房权证平房字第2004—134**号房屋产权证,其中记载“房屋坐落:平罗县城北大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综合楼某号库房;建筑面积:43.65平方米;设计用途:库房”。2016年8月29日,申请人与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7万元价格购买了该房屋。
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公告》,告知申请人征收涉案房屋、入户勘测、现场登记,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相应活动、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签约期、不服公告可以复议或诉讼等相关事宜。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马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安置D级危房住户,建设和谐平罗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现制定平罗县人行一号楼后院马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房屋位置。马某房屋位于县城鼓楼北街与人民西路交汇处,原人行一号楼后院,共1户,国有土地,房屋使用性质为砖混结构库房,面积43.65平方米。二、征收部门。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该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四、征收实施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1日。五、补偿标准。该房屋征收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房地合一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商服区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双方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涉案房屋被拆除,申请人不服,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平罗县房权证平房字第2004—134**号房屋产权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因强制拆除房屋引起的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根据《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马某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记载中记载,申请人购买并实际占有位于平罗县城北大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综合楼某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该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申请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应以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马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马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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