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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52号
时间:2025-01-06 09:18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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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52号

申请人:闫,男,住平罗县

申请人:闫梅,女,现住平罗县。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玉皇阁大道

申请人闫、闫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征收补偿申请答复义务,20245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1月25日提出的征收补偿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征收补偿申请答复义务。

申请人、闫称:202094日,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正在居住的位于平罗县城关镇阳光东路(原中医院家属院)的一院住房强制拆除,后于2020918日与申请人闫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在补偿协议中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合法享有的院落和空地给予补偿。经询问,当时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称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中没有院落和空地补偿政策。经查询得知,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对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是否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明确答复,平罗县人民政府在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应当依据《答复》中的规定,对申请人合法享有的院落、空地面积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申请人合理补偿。2024125日,申请人经向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咨询后,通过邮政快递EMS快递方式向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补偿申请,但时隔两个月,一直未收到平罗县人民政府的任何答复,后又向政府办公室电话查询,得到的答复是需再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由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平罗县人民政府进行上报。20243月底,申请人经与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部门(法制办)沟通后,于202446日通过邮政快递EMS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提交了补偿申请,并于2024415日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部门(法制办)电话查询,得到的答复是补偿申请其已收到,并且正在处理中。但直至现在,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平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偿申请作出答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第二项规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闫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称:一、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对被征收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院落、空地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复议申请与申请人跟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没有直接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并不是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申请人的房屋是在2020年9月4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强拆的,曾在拆迁当天就相关拆迁补偿向当时的拆迁工作人员电话询问过,在谈及院落、空地补偿时,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对院落、空地的补偿,政府没有相关的补偿政策,他也没办法就申请人被拆除房屋的院落、空地进行补偿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申请人主张的院落、空地补偿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未在当时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体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是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行政主体,而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被申请人制定的征收安置补偿中也明确了征收主体是被申请人,征收部门是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有作为行政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补偿决定。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作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其没有法定职权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偿申请作出行政决定。被申请人将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推卸给下属部门的行为,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补偿申请,是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偿申请后,经电话询问被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要求才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登记为非营业用房,经管理部门同意改变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经营年限在三年以上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同时纳税良好,没有偷税漏税的,按征收前一年度月平均营业额的10%为标准,对房屋使用人给予12个月的营业损失补偿。房屋按产权登记用途进行补偿”。

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的各项申请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答复称: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房屋补偿事宜。申请人在2020918日与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属于行政协议,申请人应当依照该协议行使权利,申请人如果认为协议相对方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就签署协议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答复人并不是该补偿协议的签订方,答复人无法就该协议的履行向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补偿申请后,查看相关资料,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向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对方,即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补偿申请,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权,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内容也认可上述事实,并陈述已经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补偿申请,因此,被申请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已经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向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不存在答复人没有予以答复的事实,也不存在违法的事实。另外对于申请人申请书中陈述,其认为对于其住房配套的院落、空地、停业损失要求补偿,该请求是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内容的异议,上述内容是否应当予以补偿或者是否已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予以了补偿,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进行实体审理,因此,是需要申请人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该局作出答复予以确认的,而不是应当由答复人做出决定可以确定的。

三、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补偿申请书》,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向有权单位进行申请,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和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形,申请人也已经按照工作人员的答复,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补偿申请,因此,本案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918日,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申请人闫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征收闫位于平罗县工农东路中医院家属院的房屋。

2024126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接收申请人闫、闫梅邮寄的《拆迁补偿申请》,该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和因征收被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业损失依法给予补偿。申请人闫、闫梅认为被申请人至申请复议时仍未作出答复,故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行答复义务。

另查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行终4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201439日,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平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平政征房决〔20143号),决定对水务局东侧(东至唐来渠,西至水务局办公楼,南至唐来渠,北至阳光路)房屋进行征收并发布征收公告,闫梅居住的位于平罗县城工农东路南侧中医院家属院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闫名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拆迁补偿申请》、EMS邮寄单、邮件轨迹截图2022)宁02行终40号《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附属物征收补偿清单》《房产证》、用电客户信息截图、《户口本》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具有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职权。

关于本案申请人主体资格。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闫,故申请人闫具有申请人资格。根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行终40号《行政判决书》,可以认定申请人闫梅具有申请人资格。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能够履行,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拆迁补偿申请》分析,其认为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存在院落、空地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损失的补偿漏项,被申请人对此具有相应的答复职责。被申请人于126日收到《拆迁补偿申请》后,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仅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未作出有效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

责令平罗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申请人的《拆迁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闫、闫梅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7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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