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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47号
时间:2024-11-08 15:34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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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47号

申请人:赵,男,住甘肃省珉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第三人:来,男,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于20245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51411时许,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因发生口角,我左侧腹部被施暴者来踹了一脚后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先和施暴者握手聊天,我全程录视频录音,但视频被警察删除。到派出所后,施暴者来说他给我钱,我敢拿吗?出了派出所后发生啥事就不一定了,民警也偏袒施暴者,问我道歉和解行不行,我没有同意。随后我去医院做了伤情鉴定,结果为腹部挫伤轻微伤。派出所处理结果为罚款贰佰元不公正。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451411时许,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停车场路口处,赵与来两人在摆摊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来朝赵左侧腰部踹了一脚,当日被申请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来作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取得的证据。

1.关于陈述。被申请人当日立案后对报警人赵进行及时询问,赵陈述其于202451411时许,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停车场处摆摊做抖音极速版APP推广活动,该学院女学生到来水果摊位前买水果时,赵便到该女孩面前推荐下载抖音极速版APP,来与赵发生口角,便朝赵腰部踹了一脚。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赵系腹部挫伤。

2.关于的陈述、申辩和前科证明。来陈述:202451411时,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大门口停车场处摆摊卖水果,有一女学生来其摊位买水果时,相邻摆摊推广下载抖音极速版APP的赵上前,向买水果女孩推荐下载抖音极速版APP,来见自己生意受到影响,便劝说买水果女生不要上当受骗,赵一听来称自己是骗子,便和来相互辱骂,来朝赵左侧腰部踹了一脚,被现场其他人拉开,来违法行为终止,赵便报警。

3.关于证人张的证言。张陈述:202451411时许,其和赵两人正在石嘴山工贸学校门口停车场处摆摊推广下载抖音极速版APP时,一位小姑娘到其相邻的来水果摊买水果,赵手拿一个毛绒玩具上前对买水果女孩推荐下载抖音极速版APP,来对买水果女孩劝说“不要下载”、“是骗子”等话语,赵和来相互辱骂,来朝赵左侧腹部踹了一脚。

4.接受证据及接受证据清单。赵在案发当日提供证据时的接受证据清单和接受疾病证明书一份。

三、本案的处罚依据及答复意见。

违法行为人来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认错、主动和解,赵要求来赔偿伍仟元,后又要求赔偿壹仟元,来觉得要价过高,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来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对来罚款贰佰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第三人称:认可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请求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514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接申请人赵报警称202451411时许,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停车场路口处,赵与来两人在摆摊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来朝赵左侧腹部踹了一脚”。同日,被申请人受案后,分别向来、赵、张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上述笔录中能够反映申请人赵与第三人来在发生口角后,来朝赵左腰部踹了一脚的情况。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于当日出具的《门(急)诊断病例》、《诊断证明书》记载“赵腹部挫伤”。

2024514日,在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表示,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载明“202451411时许,在石嘴山市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停车场路口处,赵与来两人在摆摊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来朝赵左侧腹部踹了一脚,致赵挫伤......决定给予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后申请人赵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对来处罚过轻,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门(急)诊断病例》;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立案回执》、《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及光碟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并告知了被处罚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至于申请人赵认为办案人员存在的问题,可采取其他途径进行救济。综上,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7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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