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19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7楼。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
申请人称,本人于1983年7月27日进入原宁夏焦化厂工作属于冶金行业,被分配到炼焦车间备煤工段振动筛岗位。1983年7月13日至1987年4月其从事震动筛工,破碎工,1993年5月至2003年3月2日一直从事破碎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属于特殊工种,到2022年4月年满55周岁,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市人社局不予批准,并下发《关于不予批准张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本人对此决定不认可,所以申请复议。
申请人称,石嘴山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40号)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与原宁夏焦化炼铁总厂于1995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记载申请人的工种为破碎工,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从事破碎工的最后时间,对张某某在1995年10月之后从事破碎工的年限没有进行调查,故被申请人以1995年10月为截止日期确定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工作期限系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对本人提供佐证材料和档案材料记载的特殊工种事项,通过原单位和证明人进行调查和认定。一是调查和认定本人档案里《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为标准工作或技能工资审批表》(1998年1月1日)和《职工工资登记表》的真实性,确认本人自1995年10月至1998年1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的事实。本人档案里1998年1月1日的调资表《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为标准工作或技能工资审批表》和《职工工资登记表》属于企业当期填写和入档的原始材料,企业和主管部门没有盖章,是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问题,不是职工我本人所能改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到原企业档案室进行查实,确认该表的真实性。据我们很多职工了解,所有职工档案里的该表基本都没有企业和主管部门盖章,不是哪一个职工的问题,也不是弄虚作假,劳动行政部门不调查落实就否定该表的真实性,有悖于事实。望请明查,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1998年1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特殊工种的年限为27个月(2年3个月)。二是调查和认定1995年10月26日、2000年10月20日本人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确认本人1995年10月-2000年10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的事实。本人档案里存档的《劳动合同书》是原始合同档案,1995年10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1995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原企业破产改制,我本人工作单位、劳动岗位、从事工种都没有发生变化,五年期限满后,2000年10月20日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对辖区每个企业的历史和职工档案材料都有了解和知悉。企业职工岗位工种发生变化的,一般都有工种变更单或调整工资表记载,岗位工作期间没有变更工种或没有调整工资的,下一张表工种记载与上一张表是一致的,认定期间从事的是同一工种。查实认定本人档案最后一张工资表1998年2月至续签劳动合同2000年10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特殊工种的年限为32个月(2年8个月)。三是调查和认定本人从原单位复印提供的《签到簿》(2002年7月)和《宁夏博宇焦铁集团个人工资单》(2003年10月)的真实性,确认本人2000年11月至2002年7月、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的事实。本人从原单位复印的2002年7月的《签到簿》和2003年10月的《宁夏博宇焦铁集团个人工资单》原件是原单位的合订本,《签到簿》和《工资单》上面载明了班组成员、分公司经理签字、车间主任签字,当时本人还是班长。请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签到簿》签字人王明金、张某财及班组成员以及《工资表》中成员调查本人从事岗位工种情况,认定本人从事破碎工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四是调查和认定档案材料里2003年4月1日、2004年7月1日《变更工种申请书》的真实性,确认本人1995年10月至2003年4月1日期间一直从事破碎工的事实。本人档案里入档的《变更工种申请书》完全可以证明本人变更岗位的时间和工种。2003年4月1日由原单位和生产单位审批的《变更工种申请书》载明本人自2003年4月1日由破碎工变更为焦台工的事实,2004年7月1 日由焦台工变更为粗苯工的事实。根据《变更工种申请书》连续记载的事实,以及各类档案材料前后印证,应当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2003年4月1日期间一直从事破碎工的事实。据此,认定本人从2000年11月至2002年7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为21个月(1年9个月),自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8个月。综上,应当认定本人自1995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6年8个月(1995.10-1998.1共计27个月;1998.2-2000.10共计32个月;2000.11-2002.7共计21个月)。
2002年8月以后的工作年限,只作为本人一直没有中断从事岗位工种的佐证,不再计算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40号)及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认定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6年4个月,加上1995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6年8个月,单从档案材料来看,应当认定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共计为13年。请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本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自2022年5月份起补发本人退休基本养老金。
另外,在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张某某又提交了补充意见及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年期间的《宁夏焦化炼铁总厂个人工资单》五份、1995年《劳动合同书》一份、2000年《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及证明一份。补充意见为:1.基本情况。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认定本人1983年7月至1995年10月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6年4个月的事实,并应当对本人1995年10月以后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重新进行调查确认,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2003年4月期间一直从事破碎工7年6个月,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13年10个月的事实,并按特殊工种批准本人提前退休。宁夏某特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4月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职工工资变动登记表》1995年、1998年一栏和《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为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中,一部分员工的没有盖主管部门的章,但表格是公司统一制定的,内容由劳资部门填写,确认填写内容真实且两表可以相互印证。
2.认定特殊工种年限批准提前退休的理由。本人自1983年7月至2003年4月,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13年10个月,按照石嘴山市人社局认定本人从事特殊工种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原工作单位国有企业改制时间),本人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13年6个月,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当批准本人提前退休。(1)应当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1998年1月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本人档案中《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为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证据1)属于入档的原始材料,因为原工作单位没有盖章,石嘴山人市社局没有认定本人这段时间的特殊工种年限。但此表与本人档案中的《职工工资登记表》(证据2)的时间、文号、工种等完全一致和吻合,可以互相印证,证明该表的真实性。且本人也到原工作单位进行了确认,原工作单位类似本人这种情况的职工档案有几百人之多,原工作单位负责人(孙某某,电话1351956****)愿意出庭或出面代表原工作单位和几百名员工说明情况,佐证该表的真实性,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本人档案中1995年10月至1998年1月没有其他材料证明本人变更了岗位工种。所以,应当认定本人自1995年10月至1998年1月期间从事破碎工的事实,认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2年3个月。(2)应当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5年。本人1995年10月26日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证据3),2000年10月20日在原劳动合同书文本上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文本记载的是破碎工。本人又多次到原工作单位进行了查实,查找了相关资料,问询了相关人员。原工作单位负责人(孙某某,电话1351956****)证实,本人1995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工作单位、劳动岗位、从事工种都没有发生变化,在2000年10月就直接办理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手续。2000年10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也有很多,不是我本人一个。这种如果岗位工种发生了变化,本人档案里面就会有“工种变更单”或其他材料记载和佐证,但这期间,我本人的档案材料《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为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1998年1月1日)和《职工工资登记表》都记载的是破碎工,没有其他证明本人变更了岗位工种或从事的不是破碎工的佐证材料。所以,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经验和档案记载的逻辑,如果岗位工种发生变化的,一般都有“工种变更单”或“调整工资表”等档案材料记载;岗位工种没有发生变化的,下一张“工种变更单”或“调整工资表”记载的岗位工种与上一张表是一致的,应当认定期间从事的是同一岗位工种。所以,应当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一直从事破碎工的事实,认定本人连续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5年。(3)应当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2003年4月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7年6个月。第一次行政复议后,本人按照行政复议部门和石嘴山市人社局的要求,到原工作单位查找相关资料,复印提供给石嘴山市人社局2002年7月的《签到簿》(证据4)、2003年10月的《宁夏博宇焦铁集团个人工资单》(证据5),“签到簿”和“工资单”上面载明了班组成员、分公司经理签字、车间主任签字,当时本人还是班长。本人找到了“签到簿”签字的原工作单位车间主任张某财和班组成员张某莲,取得了相关证言证词,并向行政复议部门和石嘴山市人社局提供了张某财和张某莲的《证明材料》(证据6),证明本人工作经历和从事岗位工种情况,认定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如果复议需要,证明人张某财和张某莲自愿表示,可以出庭或出席作证,为本单位岗位员工伸张正义,维权呐喊。另外,本人档案里入档的2003年4月1日由原单位和生产单位审批的《变更工种申请书》(证据7),载明本人自2003年4月1日由破碎工变更为焦台工的事实,结合本人档案材料前后印证和时间演变的逻辑关系,应当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2003年4月期间一直从事破碎工的事实,连续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7年6个月。(4)应当通过其他相关证据和佐证材料认定本人1999年至2003年从事特殊工种的事实。本人提供给石嘴山市人社局的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的工资表,尽管没有载明具体岗位工种,但是佐证了本人期间从事生产单位、车间班组和岗位工种的连续性、稳定性,结合本人档案记载、前后材料印证和逻辑关系推理,完全可以证明本人一直从事破碎工岗位的事实。另外,本人提供给石嘴山市人社局1999年12月、2002年2月和2003年1月的奖金表,记载的本人期间所在的生产单位、车间和班组,即本人1999年至2003年期间,一直在焦化分公司备煤车间担任班组长岗位,尽管奖金表没有载明本人从事破碎工的事实,但是我担任的班组长岗位没有变,据此可以认定我本人在本单位、本车间、本岗位、本工种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关联性。结合档案材料、证据材料和证言证词,完全可以认定本人1999年至2003年持续从事破碎工岗位工种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充分、事实清楚明晰、逻辑关系清晰、前后印证严谨,不存在虚假证据和材料,不存在颠倒事实的叙说和赘述,恳请撤销石嘴山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认定本人1995年10月至2003年4月从事破碎工7年6个月特殊工种的事实,责令石嘴山市人社局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切实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按规定批准本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9日,张某某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退休申请业务受理单》,市人社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经对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张某某,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宁夏焦化厂固定工人,依据档案中的《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记载,1983年7月至1987年4月其从事工种震动筛工、破碎工共计3年10个月;1993年5月至1995年10月从事运转工、破碎工,共计2年6个月,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6年4个月,特殊工种从业年限不足。经2024年1月24日市人社局第一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理由
1.档案材料中,1985年1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87年4月《处分决定》记载其从事震动筛工、破碎工,共计3年10个月;199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4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5年1月《宁夏焦化炼铁总厂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并轨审批表》和1995年10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记载其从事运转工、破碎工,共计2年6个月,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6年4个月。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第一条:“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相关规定,其从事震动筛工、破碎工、运转工为特别繁重体力工种,年限为6年4个月,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2.档案材料中,1995年4月《工资审批表》记载其从事破碎工,1995年10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记载其从事破碎工,1998年的《工资审批表》无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不能作为其工种的佐证资料,同一单位其他职工1998年的《工资审批表》是有单位盖章的(后附证据),自1995年10月以后再无其他资料佐证其具体从事工种。其提供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工资表不能佐证其具体工种,1999年12月、2000年2月和2003年1月奖金表记载的备煤处室或班组,不能佐证其从事破碎工,备煤工不属于特殊工种,2002年11月宁夏焦化厂改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第二条:“(三)加强退休法规政策适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退休条件、工龄认定等政策规定。一是严禁随意扩大提前退休企业、人员范围。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范围限于国有企业(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其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办理提前退休,但进入非国有企业后,不再执行特殊工种政策规定。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等形式认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 明确要求:“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职工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张某某提供的资料,无法佐证其在企业从事的具体岗位。
3.1986年10月《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1990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1992年5月《宁夏焦化厂集体所有制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审批表》记载其从事放煤工,1999年12月、2000年2月和2003年1月奖金表记载的备煤处室或班组,经核对《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等相关文件,放煤工、备煤工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劳社函〔2005〕6号)第一条“一、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已经明确特殊工种的审批权限上收到国家劳动部,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停止审批新的特殊工种。”张某某从事的放煤工、备煤工不属于特殊工种,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4.张某某的相关审定结果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可以对其从事的特殊工种及年限进行反映和申诉,2024年2月2日张某某签收了《石嘴山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通过意见书》(编号2024-006)后,本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工资表、奖金表及变更工种申请书,市人社局到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核查了相关资料,企业无1995年至1999年相关特殊工种的佐证资料,变更工种申请书是2022年11月本人提供,非档案原始资料,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1995年至2003年之间无其他资料佐证其从事工种且时间跨度较长不能连续计算。2024年2月8日我局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综上,我局以张某某原始档案材料中《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为依据,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行政法规准确,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9日,申请人张某某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退休申请业务受理单》,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经对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张某某,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焦化厂固定工人。依据档案中的《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记载,1983年7月至1987年4月其从事工种为震动筛工、破碎工,共计3年10个月;1993年5月至1995年10月从事运转工、破碎工,共计2年6个月,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6年4个月,特殊工种从业年限不足。
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024年2月2日,申请人张某某签收了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石嘴山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通过意见书》(编号:2024-006)。
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申请人张某某于2024年2月28日签收。
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张某某不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2)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原宁夏焦化厂属于冶金行业,2022年11月26日,原宁夏博宇焦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经自治区经贸委[宁经贸(企改)发〔2001〕209号]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宁夏博宇焦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根据1981年9月16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文件的规定,放煤工、备煤工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
再查明,2023年11月17日,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4),申请人张某某于2023年11月27日不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4)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29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张某某在1995年10月之后从事破碎工的年限没有进行调查,以1995年10月为截止时间确定申请人张某某的特殊工种期限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4号),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40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提前退休诉求申请书》一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一份、《劳动合同书》一份、《签到簿》一份、《证明材料》三份、《宁夏博宇焦铁集团个人工资单》一份、《变更工种申请书》三份、《宁夏焦化炼铁总厂个人工资单》五份、1995年《劳动合同书》一份、2000年《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有被申请人提交的《退休申请业务受理单》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权益和责任告知书》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一份、《转集体固定职工志愿表》一份、《鉴定》一份、《宁夏焦化厂新工人登记表》一份、《厂办集体所有制工人登记表》一份、《劳动合同书》一份、1985年1月《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一份、1987年10月《企业职工工资改制审批表》一份、1990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一份、1991年11月《宁夏焦化厂集体所有制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审批表》一份、199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一份、1994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一份、1994年10月《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一份、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一份、1995年4月《宁夏焦化炼铁总厂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并轨审批表》一份、1998年1月《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为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一份、1998年1月《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为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一份、1998年1月《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为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一份、1999年《宁夏焦化炼铁总厂奖金发放明细表》一份、2000年《宁夏焦化炼铁总厂奖金发放明细表》一份、2003年《宁夏焦化炼铁总厂奖金发放明细表》一份、2003年4月《变更工种申请书》一份、2004年7月《变更工种申请书》一份、2013年9月《变更工种申请书》一份、《关于对破碎机损坏事故暨对张某某、吴某某的处分决定》一份、《待业人员登记卡片》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关于宁夏博宇焦铁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的批复>》【宁经贸(企改)发〔2001〕209号】一份、《证明》一份、《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劳护字第128号)一份、《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一份、《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老社函〔2005〕6号)一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一份、《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提前退休诉求申请书》一份、《关于对2024年1月申报提前退休人员会议审议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一份、《石嘴山市人社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2024年1月未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名单》一份、《石嘴山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通过意见书》(编号2024-006)一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一份、《送达回证》二份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中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有权作出不予批准提前退休的决定。
根据档案材料中1985年1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87年4月《处分决定》记载其从事震动筛工、破碎工,共计3年10个月;199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4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5年1月《宁夏焦化炼铁总厂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并轨审批表》和1995年10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记载其从事运转工、破碎工,共计2年6个月,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6年4个月。申请人张某某与原宁夏焦化炼铁总厂于1995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记载申请人的工种为破碎工,2000年10月《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并没有工种的变更相关记载,虽然申请人张某某1998年的《工资审批表》无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但不排除申请人张某某在此期间并没有从事破碎工相关工作的事实。申请人张某某提交的2003年3月《变更工种申请书》、2004年7月《变更工种申请书》、2013年9月《变更工种申请书》,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系其本人提供,非档案原始资料,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前往企业对《变更工种申请书》进行核实作出书面说明。故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1995年10月为截止时间确定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期限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2024-004),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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