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4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崇岗镇丽日二区东侧。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640202190879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640202190879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12月16日15时55分在大武口区贺兰山路与恒大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警事故处罚结果本人不认可,因为在此事故中,对方在通过十字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且超速行驶,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但交警只处罚了我一个人,故我对该处罚结果不认可,申请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编号6402021908792280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23年12月16日15时57分,我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接到李某某报称:在大武口恒大绿洲门口康业购物中心路口,小车新MF76**与出租车宁B887**相撞,无人受伤。”接到指令后,大队值班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勘查。经查:2023年12月16日15时55分许,李某某驾驶新MF7V**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兰山南路与恒大二号路交叉路口处左转时,与沿贺兰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邓某驾驶的宁B887**号蓝黄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出租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我大队办案民警对事故情况调取了恒大二号路与贺兰山南路交叉路口由北向南、由南向北、由西向东三个方向的监控视频,并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对事故责任依法进行认定。在此起事故中,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规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邓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邓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办案民警遂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项作出记3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事故当事人李某某随后向交警分局提出事故责任认定复议。交警分局事故科受理经调查后,对我大队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一份;监控视频检测检验报告一份;恒大二号路与贺兰山路监控视频启用公告截图打印件;第6402024202300045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扫描打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402021908792280)扫描打印件;新MF7V**机动车行驶证扫描打印件;驾驶人李某某基本信息查询单扫描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6日15时55分许,李某某驾驶新MF7V**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兰山南路与恒大二号路交叉路口处左转时,与沿贺兰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邓某驾驶的宁B887**号蓝黄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出租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恒大二号路与贺兰山南路交叉路口由北向南、由南向北、由西向东三个方向的监控视频及事故现场勘查情况显示,申请人存在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6402021908792280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记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另查明,2016年10月20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发布《石嘴山市辖区部分道路监控设备启用及变更的公告》,对上述路段于自登报之日起七日后正式启用。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于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6日对高清抓拍单元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公沪检168981号《检验报告》。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权作出交通处罚决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已被电子设备收集,该事实证据已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且该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其设置地点已向社会公布。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640202190879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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