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3号
申请人:纳某某,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
申请人纳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我的损失。
申请人称:我于2023年12月28日凌晨一点左右喝完酒回家,在小区内迷迷糊糊看到前几天被公安局特警强制推开的那个物业违法安装的挡车杆又横在那里,我就顺手一推,将挡车杆又推回了被特警当初推到的位置,并打了110报警,没等到110来我就迷迷糊糊回家了。第二天早上九点左右我被一个电话吵醒了,说是朝阳派出所的,让我去一趟派出所。我大约十一点多到了朝阳派出所,在大厅里等了会儿,大概十一点半左右警官陈某叫我进去,一进去就没收了我的手机,和我没说几句话,我还没搞清楚状况,直接就用手铐将我铐住,将我铐在笼子里长达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后他才过来叫我去作笔录,说我把物业的挡车杆弄坏了,让我赔偿500元,在这其间没有让我与物业的工作人员见面,而是在赔偿后直接以破坏公共财产为由将我拘留五天,我提出愿意接受罚款不拘留的请求,警官陈某一口否决并强调绝不可能,同时对我说,正准备整治你们小区那些带头的和堵车的,你刚好撞在枪口上了,下一步我们就去一个一个收拾你们。物业安装的那个挡车杆在2023年12月29日下午,被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以物业私自违法安装在小区公共区域影响小区居民正常出行为由强制拆除了,事实证明这个挡车杆不是公共财产!而是物业违法安装用来阻挡本小区业主的一个违建物!警官陈某不经过实地调查,偏听物业一面之词,也不经过调解!滥用职权以破坏公共财产罪将我拘留五天。大湖公寓的业主们听说了这件事,去找警官陈某了解事情原委为我争取权益,警官陈某态度强横的说“一个犯罪了的人还想干什么”。就这样我稀里糊涂的就被拘留了五天!警官陈某这种报复性和过度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对我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同时在经济上让我受到了损失。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在复议期间,申请人纳某某补充陈述意见如下:1.物业安装挡车杆的行为违法;2.在居民针对物业违法安装挡车杆报警的处理事情上陈某警官的处理有问题,且有威胁成分。综上,陈某警官没有调查就下结论,是站在小区物业的立场上对其本人的报复和过度执法行为。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8日0时30分许,在大武口区某某小区内,纳某某醉酒后无故将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的进车杆损坏。当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申请人纳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本案取得的证据如下。1.申请人纳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其案发当天和朋友喝酒后失忆,通过观看小区监控,自己进小区门时用脚不停地踹进门杆,小区门卫护着进门杆。纳某某进小区后走到地下车库进车口处,用手将进车杆掰弯成九十度,其未和小区门卫发生争执,无任何原因损坏进门杆。
2.报警人雍某某的陈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雍某某上班后从保安口中得知,有人将小区进车杆损坏。雍某某通过调取监控发现12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一名女子到了小区正门,因小区正门进出人的小门每到晚上12点就会关闭,该名女子无法进入小区便用脚踢门,保安及时将门打开,该名女子又走到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双手将进车杆损坏,随后离开现场。
3.证人苑某某的陈述。2023年12月28日0时30分左右,某某小区保安苑某某值夜班期间,有一名女子走路不稳,在小区门口踹进门杆,苑某某在一旁劝说该女子回家,后该女子走到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处,将入口处的进车杆损坏,自己也摔倒在地,随后折返进入大湖公馆A栋1号电梯,苑某某全程未与该女子发生纠纷。
4.勘验笔录、勘验照片。2023年12月28日09时,朝阳街派出所民警陈某、解家俊对损坏的进车杆拍照取证,发现大武口区某某小区内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的进车杆被人为折弯。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某小区门口处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纳某某摇摇晃晃进入小区,骂骂咧咧并用脚踢踹小区进门杆,小区保安将其劝走;小区内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监控视频显示,纳某某从小区门口骂骂咧咧的走到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将入口处进车杆损坏,损坏过程中还伴有辱骂言语,过程中自己摔倒。
(三)关于申请人纳某某陈述申辩的答复意见。1.关于申请人纳某某称办案民警陈某过度并报复性执法、将其铐在笼子里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情况。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所有执法环节依法办案,办案民警与申请人纳某某及证人无任何关系,遵守“三个规定”,在依法开展调查,履行告知义务并综合整个案件情节,给予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关于申请人纳某某称,办案民警未让其与物业工作人员见面调解、其提出愿意接受罚款不拘留的请求遭拒、办案民警称准备整治小区带头和堵车的人,下一步就去一个一个收拾你们的情况。因本案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经调查发现,纳某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在未与任何人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无故将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的进车杆损坏,此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不在调解范围。案发后办案民警依法传唤纳某某,纳某某称小区保安将自己的手机屏砸碎,后经调查是自己在损坏进车杆时摔倒所致。因此,办案民警对申请人纳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将小区内设施损坏的违法行为。
3.关于申请人纳某某称其损坏的物品是私自违法安装、不是公共财产,是违建物的情况。申请人纳某某系酒后无故滋事,无故损坏小区内设施,被损坏的进车杆不是纳某某所有,纳某某无权对该物品进行处置,损坏公私财物应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本案的处罚依据及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纳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第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作出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第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及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8日0时30分许,在大武口区某某小区内,纳某某醉酒后无故将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的进车杆损坏。同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第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纳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同时查明,1.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第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没有证据证明被纳某某损坏的进车杆属于违建物;2.受案后,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履行了询问、勘验、调取视频、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 、受案回执、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第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阳光告知卡、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户籍信息、前科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是依法设立的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条规定,有权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第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维持;申请人纳某某的请求不能成立。分析如下: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2023年12月28日0时30分许,纳某某醉酒后无故将案涉进车杆损坏。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程序合法。受案后,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询问、勘验、调取视频、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纳某某醉酒后无故将案涉进车杆损坏,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与纳某某寻衅滋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纳某某认为物业和办案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采取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其复议中陈述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3〕第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
2.驳回申请人纳某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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