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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2号
时间:2024-05-31 15:25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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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2

申请人:于某某,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大武口区前进北路66号。

申请人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64020229003511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64020229003511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其对案涉违法路段路况熟悉,在该测速路段内,有红绿灯1个,小路口2-3个,需要低速通过且避让车辆;2.按照违章记录驶入速度64km/h,驶出速度68km/h,超速122km/h,区间长度2.7km来计算,需在时速64km/h驶入后,迅速加速达到130km/h,且行驶一段距离后迅速减速至50km/h以下,再次加速至驶出速度68km/h才能完成驶出速度68km/h,超速122km/h的违章判定;3.该车车辆自重1.4kg,为1.8自然吸气汽车,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该车无法完成以上加减速行为。综上,违法记录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编号6402022900351130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公安交管系统测速截图打印件一份;世纪大道(锦林街至欣盛街)区间测速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1日该区间测速路段的超速处罚情况一份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23年12月12日,机动车宁AUA6**在世纪大道(锦林街至欣盛街)区间测速产生超速50%-70%违法行为。经指挥中心后台查询,该车辆于当日12时34分29秒驶入世纪大道与锦林街北向测速,驶入速度64km/h,于12时35分50秒驶出世纪大道与欣盛街北向测速,驶出速度68km/h,全程行驶时间共计81秒。锦林街至欣盛街区间测速路段全程 2.769公里,车辆限速值80km/h,经测算,机动车宁AUA6**平均速度 122km/h,超速53%,符合处罚要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编号6402022900351130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公安交管系统测速截图打印件一份;世纪大道(锦林街至欣盛街)区间测速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3日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与欣盛街北向测速卡口过车数据(223038辆)打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1日该区间测速路段的超速处罚情况一份、2013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启用城市智能交通监控系统的公告》截图打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于某某于2023年12月12日,驾驶AUA6**号小型轿车于当日12时34分29秒驶入世纪大道与锦林街北向测速,驶入速度64km/h,于12时35分50秒驶出世纪大道与欣盛街北向测速,驶出速度68km/h,全程行驶时间共计81秒。锦林街至欣盛街区间测速路段全程2.769公里,车辆限速值80km/h,经测算,机动车宁AUA6**平均速度122km/h,超速53%。上述违法事实法制审核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16时48分。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64020229003511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记6分、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权利义务等事项。申请人表示有异议,要求复议。

另查明,2013年8月5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发布《关于启用城市智能交通监控系统的通告》,对上述路段于2013年8月15日启用智能交通监控系统。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8月7日对位于“石嘴山市世纪大道与锦林街向北100m至世纪大道与欣盛街向北100m”地点的机动车区间测速系统检测装置出具了证书编号为23013657-010号《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

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权作出交通处罚决定。申请人的超速违法事实已被电子设备收集,且该事实证据已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且该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其设置地点也已向社会公布。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64020229003511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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