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07号
申请人:霍某某,男,住河南省郏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住所: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373号。
负责人:胡慧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辉,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霍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回复,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申请人;3.暂扣案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申请人称:本人2023年8月20日在惠农区某副食经销部花费10.5元购买了一包辣条和一包瓜子,瓜子的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21030,请在20230626前食用。这都过期了,商家不顾别人的食品安全仍在售卖,随后通过12315平台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旧选择包庇。申请人认为:1.现场没有发现并不能代表没有售卖过期食品,也不是结案的理由,本人购买的时候一大堆,去查的时候怎么会凭空消失?商家也在电话中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本人已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标准,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详细调查就急于结案反馈,敷衍了事,被申请人存在包庇商家行为,办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申请人非要到现场,显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18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结案反馈中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未告知。综上,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职,玩忽职守,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对案件进行审查。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通过手机向惠农区某副食经销部付款10.5元截图一份、金鸽多味西瓜籽外包装照片两份(外包装正反各一份)。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一、霍某某认为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未履行职责,存在包庇商家行为地说法不成立。2023年8月23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红果子市场监管所接到霍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投诉单编号:1640205002023082092347479,反映2023年8月20日其在惠农区某副食经销部购买到一包过期瓜子,要求商家下架该瓜子并对其进行赔偿,若商家拒绝协商赔偿要求严查重罚并出示处罚回单。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但发现该店存在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局作出石市监惠处罚〔202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店罚款5000元。办案中,全程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互相监督,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且案件立案、审批等各个环节均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并没有任何包庇商家行为。经核实,商家从未与霍某某进行过电话沟通,因此,其关于“商家在电话中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地说法也不属实。
二、霍某某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非要到现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地说法不成立。该条规定“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核查检查和调解。但是,惠农区某副食经销部负责人要求霍某某必须到现场来,否则不接受调解。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了霍某某,其表示自己不在本地,不用进行调解了,只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并将案件查处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执法人员也告知霍某某正在进行查处,最终结果也将公示。
三、结案反馈未告知霍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等事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霍某某提供了微信支付截图、过期金鸽瓜子正反面照片及视频,但这些证据仅能反映出2023年8月20日其在惠农区某副食经销部消费了10.5元,无法显示购买具体货物的明细,也无法证明其视频拍摄的过期瓜子就是在该店购买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也没有发现过期瓜子。由于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目前并没有规定要求对投诉调解的回复需要告知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机关和期限。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作出结案反馈回复的证据及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0日,霍某某通过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主要内容是:2023年8月20日,本人在惠农区某副食经销部花费10.5元购买了一包辣条和一包瓜子,瓜子的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21030,请在20230626前食用。这是过期食品。要求商家下架此类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进行赔偿,若商家拒绝协商赔偿,请求严查重罚,并出示处罚回执单。霍某某还提供了微信支付10.5元截图、过期金鸽瓜子正反面照片及视频。8月2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接到投诉,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到惠农区某副食经销部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店有过期食品。该局征询各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时,该店要求现场调解,否则不调解;霍某某表示自己不在本地,不用进行调解了,因此,调解未成。同时,该局认为,霍某某提供的证据仅能反映其在该店消费了10.5元,无法显示购买具体货物的明细,也无法证明其视频拍摄的过期瓜子就是在该店购买的,加之在该店也没有发现过期瓜子,因此,不能认定该店存在销售过期瓜子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随后,该局通过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调解不成、不予立案的结果反馈给霍某某,但未告知其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事项。霍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查明,现场检查时,该局发现该店存在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针对该违法行为,该局作出石市监惠处罚〔202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店罚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照片、石市监惠处罚〔202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霍某某的投诉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霍某某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霍某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霍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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