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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05号
时间:2023-12-11 16:14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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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05号

申请人:潘某某,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394号。

负责人:马仲武,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燕子墩乡蛟龙口村七队的房屋未履行依法征收给予补偿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住宅位于燕子墩乡蛟龙口村七队,乌玛高速公路修建距离申请人住宅不足20米,高速公路建设及建成后对潘某某住宅的使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且对公路今后的运行也存在安全隐患。

申请人于2023年7月至8月10日,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给予处理,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呈送了一份《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作相应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尚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被申请人当日收到后及时转接给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尚未作出答复。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四)其他依法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决定驳回。据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相应处理”为由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

2.申请人提交的内容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仍在答复期限内。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书》内容涉及乌玛高速建设有关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申请人自身财产权相关。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为2023年8月25日,答复期限应当截止至2023年10月25日。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应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1日,申请人潘某某向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对其所有的位于乌玛高速公路旁的住宅进行征收补偿。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于当日将该申请批转惠农区住建局、燕子墩乡人民政府办理。申请人潘某某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平台”向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同申请。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平台”对申请人潘某某请求作出回复,称申请人潘某某房屋不在乌玛高速公路征收红线范围内,无法进行征收拆迁。2023年9月19日申请人潘某某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位于燕子墩乡蛟龙口村七队的房屋未履行依法征收给予补偿职责违法。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平台”截图,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处理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潘某某主张征收补偿的房屋位于惠农区辖区,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负有决定是否征收上述房屋的职责,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为维护其财产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征收拆迁房屋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虽然,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平台”中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回复,但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中并未认可该回复系针对申请人2023年8月25日所提申请的答复,也没有就此回复进行举证,且申请人亦没有针对该回复提出复议请求,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惠农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鉴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请求,须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故应当由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潘某某所提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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