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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87号
时间:2023-12-11 15:21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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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87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马建林,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反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李某某反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原平罗化肥厂的一名职工,自1987年从技校分配到厂里以来一直从事电焊工工作,1996年申请人从机修车间被调到水汽车间焊锅炉,锅炉是压力容器设备,钻到锅筒里焊接,毒烟气都出不去,对身体伤害极大,直到2005年,这样容器内焊工一干就是十年。

现在到了退休年龄,人社局不给认定特殊工种。开始不认可申请人的电焊工工种,说是检修工。申请人的档案中有电焊工的记录,整个化肥厂就没有检修工这个工种。档案记录不详细是那个年代的体制不健全的问题,这个责任不应该有我来承担。化肥厂虽然倒了,但是人还在,还有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干了十九年电焊工。可以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认为平罗化肥厂的电焊工不是特殊工种,但是这几年平罗化肥厂的电焊工一个一个都按特殊工种退休了,申请人在平罗化肥厂从事容器内电焊工,受毒害更大,其他电焊工能退,申请人就不能退。同在一个厂子的电焊工,被申请人是搞双标。

特殊工种唯一优惠待遇就是提前退休,经过几十年的特殊工种的艰苦劳动,身体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健康每况愈下,这样的情况不能正常提前退休,着实让人气愤。申请人现在脊柱严重变形,压迫腰疼,没办法干活,以后生活都是问题,本应该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现在得不到保障。

申请人李某某于2023年9月12日补充意见为,近几年各个厂子的电焊工均按照特殊工种55岁提前退休,且同一个厂子的电焊工都批准提前退休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做法是极大的不公平,其在电焊工岗位工作了十九年理应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日,李某某通过“石嘴山社保”微信公众号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市人社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经对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李某某,1987年8月毕业分配至平罗县化肥厂工作,1988年11月至1991年4月《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电焊工,1993年3月至1997年4月《工资审批表》无工种记载,1997年10月《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检修工。原平罗化肥厂属于化工行业。电焊工、检修工均不属于化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经2023年4月24日市人社局第四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理由。

1.档案材料中1988年11月《转正定级表》、1990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1991年4月《处理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具体问题审批表》、1995年10月《劳动合同书》记载其从事工种均为电焊工,电焊工不属于化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第一条:“……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的相关规定,李某某原始档案材料中记载的电焊工不属于化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2.1993年3月《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相应增加工资审批表》记载为工人,1994年9月《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6年6月《宁夏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给予10%工资性补贴审批表》和1997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无工种记载,1997年10月《九六年企业职工工效挂钩增加工资审批表》记载检修工,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第二条:“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和《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第二条:“(三)加强退休法规政策适用。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等形式认定。”相关规定,1993年3月至1997年6月的档案资料无相关记载,企业证明不作为认定依据。

3.李某某提供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原石嘴山钢铁厂和原西北煤矿机械总厂审批的电焊工,分别是按照企业行业类别和备案的资料审批。原平罗化肥厂对电焊工没有报经所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审批。

综上,我局以李某某原始档案材料中《升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为依据,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反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行政法规准确,为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日,申请人李某某通过“石嘴山社保”微信公众号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经2023年4月24日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四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反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号),申请人李某某对此有异议,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李某某职工档案记载,李某某1987年8月毕业分配至平罗县化肥厂工作,1988年11月至1991年4月《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电焊工,1993年3月至1997年4月《工资审批表》无工种记载,1997年10月《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检修工。申请人李某某与平罗化肥厂于1995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记载李某某工种为“焊工”。2006年1月5日申请人李某某与平罗化肥厂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表》、《特殊提前退休人员权益和责任告知书》、《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劳动合同书》、《转正定级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处理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具体问题审批表》、《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相应增加工资审批表》、《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宁夏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给予10%工资性补贴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九六年企业职工工效挂钩增加工资审批表》、《关于李某某反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号)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职责,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反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第二条(三):“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形式认定。”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必须符合相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即与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的行业、专业、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均相符的情形方可认定为特殊工种。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原平罗化肥厂属于化工行业,其原始档案材料中记载的电焊工不属于化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所从事的工种不属于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李某某提供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原石嘴山钢铁厂和原西北煤矿机械总厂审批的电焊工,分别是按照企业行业类别和备案的资料审批,并不能证明其作为原平罗化肥厂的电焊工也属于特殊工种。基于上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反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反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号)

申请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9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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