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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75号
时间:2023-12-11 09:59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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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75号

申请人:贾某,女,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城民生。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公路116号。

负责人:李长青,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白某,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城民生。

申请人贾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针对第三人白某作出的石惠公(园)不罚决字〔2023〕1003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石惠公(园)不罚决字〔2023〕1003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对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认可,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限不予认可,对白某殴打他人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可。

申请人认为,出警人员现场见到当事人贾某躺在地上,也对打人者白某进行询问,如果说监控无法证明,应当依据医院疾病诊断书和出警人员提供执法记录视频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石惠公(园)不罚决字〔2023〕1003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贾某提交了石惠公(园)不罚决字〔2023〕1003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2〕1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针对贾某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对白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2022年9月11日19时许,白某与妻子王某在回家途中,王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惠农区沈阳路水城民生一期北侧路段,与骑电动车逆行的贾某相遇,双方因道路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相互辱骂,白某与贾某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贾某受伤。2022年10月12日,园艺派出所认定白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白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白某后,白某以不服园艺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园艺派出所领导反映并拒绝缴纳罚款。分局法制大队收到园艺派出所转述白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诉求后,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定,白某殴打贾某事实不清。该案当事人双方对事发经过陈述均各执一词,现场监控图像模糊,无法辨识当事人的行为,无法证明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现场再无其他能够走访了解的证人。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具的贾某疾病诊断证明书,对贾某报称的面部、腹部疼痛体格检查中记录未检见明显软组织损伤。民警走访当日看诊医生称:诊断意见主要来源于贾某主诉,据此认定白某殴打他人证据不充分,不应对白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5月24日,分局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撤销园艺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2〕1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8日,分局以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白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白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不成立,对白某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白某的陈述和申辩、贾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接处警视频、贾某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白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办理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急诊病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接处警视频等证据。

第三人书面意见称:纠纷发生后,第三人报的警。申请人没有相关受伤的证据,对行政处罚决定不认可,应当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1日19时28分,申请人贾某报警,《受案登记表》显示案情为“2022年9月11日19时20分许,王某与白某驾驶非机动车时遇到逆行驾驶非机动车的贾某,双方发生纠纷互相撕打,贾某犯病躺倒在地”。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显示,报警人王某称被人殴打,处警情况为“2022年9月11日19时32分许,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系王某与白某驾驶非机动车时遇到逆行驾驶非机动车的贾某,双方发生纠纷互相辱骂,后发生争执,王某称争执时被贾某划到眼睛,贾某躺在地下,民警询问其未应答,联系医护人员到场后带贾某回医院救治”。2022年9月12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向贾某送达《受案回执》。

2022年10月10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向白某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处罚的事项等向白某告知,白某申辩称,其对视频有疑问,系贾某先动手,没有推搡,系贾某退后两步坐地下躺倒。

2022年10月11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作出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2〕1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白某与贾某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贾某受伤,对白某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向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送达《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门诊号为220911011710号就诊病历。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显示贾某的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下腹肠间隙少量积液”。

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查明认为,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2〕1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白某殴打贾某事实不清,因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现场监控图像模糊,无法辨识当事人行为,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具的贾某疾病诊断证明书对贾某报称的面部、腹部疼痛体格检查中记录未检见明显软组织损伤,诊断意见主要为贾某主诉,据此认定白某殴打他人证据不充分,不应当对白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撤销园艺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2〕1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作出石惠公(行)撤字〔2023〕第2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第三人白某进行送达。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石惠公(园)不罚决字〔2023〕1003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贾某和第三人白某。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急诊病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接处警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关于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针对白某重新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和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且公安机关具有自行撤销本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所属派出所作出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行撤销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合法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关于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根据本案的接处警登记、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情况,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事发经过陈述均各执一词,现场监控图像模糊,无法辨认当事人的行为,无法证明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现场再无其他能够走访了解的证人,白某殴打贾某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准确。

关于案涉行政处罚的程序。申请人贾某系本案行政处罚案涉的利害关系人,其对被申请人对于本案的处置享有知情权。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石惠公(行)撤字〔2023〕第2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向申请人送达,存在程序瑕疵。另外,被申请人应在作出《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另行立案为妥,以体现办案时限的合法性。

综上,案涉石惠公(园)不罚决字〔2023〕1003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程序违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规定,决定:

确认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惠公(园)不罚决字〔2023〕1003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贾某、第三人白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8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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