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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40号
时间:2023-10-23 15:55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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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40号

申请人:马某某,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

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北路68号。

负责人:谢玉龙,系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64020219086164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4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64020219086164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恢复驾照扣分和罚款。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0日,申请人在大武口区黄河街与文明路路口左转弯有一次闯红灯记录,车辆过停止线到斑马线时意识到了红灯遂及时停车,并未开过对面的停止线,被大武口一大队认定为闯红灯。申请人认为以往认定闯红灯必须三张照片一致,而且多年来路上的闯红灯违章也是这么处理的。申请人认为闯红灯判定要么以地下电子感应线,过第一停止线,电子感应抓拍第一张照片为准,车辆继续行驶为第二张照片,过对面路口停止线为第三张照,从而判定为闯红灯。要么所有红灯路口以实行电子眼全程抓拍为准。而申请人现在的照片与现实判定不符,不知被申请人以什么为标准,是地下感应线为标准还是以电子眼为标准呢?申请人认为此次判定事实不清,在执行双重标准,没有以以往的判定为准。申请人是载客营运车辆,驾驶出租车这种低端配置车,性能各方面都一般,在路口刹不住车越过停止线的事情时有发生,试问这么执行双重标准,申请人还怎么谋生,难道要天天去处理违章吗?

2022年7月5日,申请人在大武口区游艺街与鸣沙路路口,快到十字路口处,靠边拉一位乘客被电子眼记录,说申请人占用非机动车道,罚款50元,试问公交车在此道路上怎么不说是占用非机动车道?它是营运车辆,申请人也是载人营运车辆,还叫招手停。人民政府都是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为什么要执行双重标准呢?

综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要求撤销编号为64020219086164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恢复驾照扣分和罚款。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64020219086164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抓拍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64020219086164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1.被申请人系适格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辖区的交通管理工作依法具有执法资格。

2.被申请人作出的64020219086164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当前方信号灯为红灯时,车辆左转越过停止线的,即为闯红灯。交通电子设备抓拍照片能够确定申请人驾车通过案涉路口时,左转车道交通信号红灯亮起时申请人驾驶车辆尚在停止线内,且申请人前方视野开阔,无车无人,在能够清晰观察红灯亮起禁止行驶的情况,而申请人无视交通信号灯指示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故申请人在红灯亮时通过该路口系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其次,申请人称其驾驶的出租车辆性能一般,在路口刹不住车越过停止线的事情时有发生,可见,申请人明知驾驶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载客上路行驶,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而且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更无法保证其谋生。故申请人堂而皇之的以谋生为由认为其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3.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2022年7月5日在交叉路口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的规定;由此,也充分证明申请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经常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且该违法事实并非本案64020219086164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实,与本案无关。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不存在可撤销事由,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交通技术监控照片二份、64020219086164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某某系石嘴山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运营司机。2023年4月20日15时58分,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牌照为宁B885XX的蓝色机动车行驶在大武口区黄河街与文明路路口左转专用道上,当前方路口左转车道交通信号红灯亮起,该机动继续通行越过了停止线,电子抓拍三张照片显示该车辆已通过了停止线,并越过停止线前方的人行道斑马线。

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64020219086164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马某某处以2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记扣6分。申请人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电子抓拍照片、编号64020219086164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权作出交通处罚决定。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64020219086164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马某某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5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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