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号
申请人:王富平,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星光大道。
负责人:丁惠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富平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2〕10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2〕10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7晚,因酒后大吵大闹,12月8日被大武口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并且在隆湖派出所遭到办案人员的殴打、辱骂。鉴于本人行为情节微小,没有对公共财产和任何个人构成实质性的伤害,撤销对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本人也树立正确的家庭观、社会观、以后做个知法、守法的公民(所提供材料和陈述如有假,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王富平通过发送微信信息及短信的方式对袁某某的生活进行干扰,并在微信及短信信息中提及要将王富平和袁某某的照片、视频发布出来,王富平的行为涉嫌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于2022年11月27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罚款200元。2.2022年12月1日23时许,12月7日23时许,12月8日0时,王富平酒后三次窜至隆湖六站沐恩新居其情人(已分手)袁某某住所的楼下对袁某某夫妇进行辱骂、大喊大叫,三次累计时长达三小时之久,严重影响袁某某夫妇的家庭和谐及严重扰乱小区居民正常生活,民警多次劝解未果且造成了不良影响。隆湖派出所受案查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富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3.报警人、受害人王某陈述:2022年12月7日22时下班回到家中,发现王富平在13号楼西侧围栏处辱骂、侮辱其妻子袁某某且言语极其污秽,严重影响王某与袁某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对袁某某名声造成很大影响,并且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休息,时间长达一小时左右,王某报警后,民警处警到现场将喝醉酒的王富平劝离,出警民警离开五六分钟,王富平又返回13号楼二单元门口对着12号楼二单元四楼继续辱骂、侮辱其妻子袁某某半小时之久。王富平第二次打电话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富平传唤至派出所进行醒酒和调查处理。4.申请人王富平的陈述和申辩:2022年12月1日23时许,王富平酒后到隆湖六站沐恩新居路上无故大喊大叫辱骂他人,经询问,王富平因酒后生气到隆湖六站沐恩新居辱骂他人,并且自己不好过让袁某某也不得好过。当日隆湖派出所处警将王富平劝离现场。2022年12月7日23时许,王富平在家中喝了两瓶白酒后只记得又到了隆湖六站和陈某某在移民市场又喝了一些白酒,喝完之后就彻底醉了,并不知道自己后面做了什么,一直到12月8日早上,才知道自己在派出所。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王富平于2022年12月1日在沐恩新居12号楼下对王某妻子袁某某进行了辱骂,骂了很多难听的话,时长达半小时之久,随后王某报警。2022年12月7日23时,王某给李某某发短信称:王富平又在楼下辱骂袁某某,言语非常难听。李某某陈述王富平在楼下大喊大叫乱骂人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以及小区12号楼住户正常休息。6.证人柳某某的证言:2022年12月7日23时许,在小区13号楼二单元门口有一男子一会大喊大叫,一会喊着唱歌,严重影响柳某某和自己儿子以及附近居民休息。同时警察连续出警两次,第一次出警劝回,没有多长时间,那个男子又开始大喊大叫,警察第二次就把醉酒男子带走了。7.报警人王某提供王富平辱骂其妻子和大喊大叫的录音(由于没有路灯,无法录制视频),证明案件现场情况和事情经过及王富平酒后滋事行为。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和处警、醒酒询问等视频证实,王某报拨打110报警后,隆湖派出所处警将王富平劝离,每次处警后民警都进行录制处警视频、在办案区醒酒期间也进行录制视频,在询问王富平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证明王富平酒后滋事的行为以及出警民警合理执法的情况。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2〕10805号行政处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2年11月27日王富平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2.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石大公(隆湖)受案字〔2022〕10456号《受案登记表》显示,2022年12月7日22时51分,案外人王某报警,报警记录显示2022年12月1日23时、12月7日23时、12月8日0时,王富平酒后三次到沐恩新居袁某某住所的楼下对袁某某夫妇进行辱骂、大喊大叫,严重影响袁某某夫妻感情和家庭和谐、影响该小区居民正常休息。3.2022年12月8日0时,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依法传唤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家属,向其告知了行政权力义务,王富平在《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上签字。4.同日,王富平书写《保证书》一份,因其与袁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且因分手后心里不平衡分别于同年12月1日、12月7日在沐恩新居乱喊乱唱,大喊大叫,酒醒后后悔不再寻衅滋事。5.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分别对申请人、报警人王某、证人李某某、柳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6.同日16时35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并明确表示不提出申辩。7.同日17时44分,经相关领导审核,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8.通过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处警视频、办案区醒酒期间视频,询问王富平录音录像,未发现办案人员有殴打、辱骂申请人的现象。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警视频、办案区视频、询问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具有作出案涉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处罚过重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2〕10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王富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