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9号
申请人:付小雷,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公路116号。
负责人:李长青,职务为该局局长。
申请人付小雷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惠公(南)行罚决字〔2022〕1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对申请人变更处罚措施罚款100元并依法追究姚某某的违法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惠公(南)行罚决字〔2022〕1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人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申请人并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未造成危害结果。2.申请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危害结果和间接的不良后果,并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姚某某没有因此事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行为的时间是在2022年8月9日下午17时许,地点是在惠农区泰和苑小区门口,对社会没有危害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纪违法前科劣迹。因姚某某对申请人的殴打行为造成2022年8月9日申请人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医治,住院治疗17天。虽然申请人对姚某某言语谩骂,姚某某动手打人也是不合理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次处罚,惠农区公安分局只是单纯的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对姚某某并未给与任何处罚,明显有偏袒行为。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9日17时许,付小雷酒后在惠农区泰和苑小区东门门口,无故拦截进出小区居民,在居民姚某某出门时被付小雷阻拦,并遭到其纠缠、辱骂十余分钟,姚某某便持U型锁在付小雷左侧锁骨处打了一下制止其继续纠缠。针对付小雷的申诉,我局经审核案卷,认为其提出的理由不属实。理由如下:1.付小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成立,有证人张某某、姚某某的陈述,二人证实付小雷酒后在泰和苑小区东门门口阻拦居民姚某某出行,公然辱骂姚某某,且抓住其电动车车把纠缠长达十余分钟,在被姚某某持U型锁殴打后仍未停止不法行为。证人张学忠称,一名女子骑电动车准备进小区,付小雷挡着不让那个女的进入,那名女子掉头去了门口商店。2.付小雷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询问时,拒绝配合调查,不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意图通过沉默、捏造事实逃避法律责任。3.因姚某某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姚某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综上所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付小雷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应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付小雷、姚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1.2022年8月9日18时41分,付小雷报警称其在惠农区泰和苑小区门口被一名陌生男子殴打。南街派出所民警出警达到现场,发现付小雷受伤,告知付小雷先到医院检查治疗,并于当日受理案件。2.后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2022年8月9日17时许,付小雷酒后在泰和苑小区东门口,无故拦截进出小区居民,居民姚某某出门时被付小雷阻拦,并遭到其纠缠、辱骂十余分钟,姚某某便持U型锁在付小雷左侧锁骨处打了一下制止其继续纠缠,导致付小雷受伤。经鉴定付小雷的伤情构成轻微伤。3.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石惠公(南)行罚决字〔2022〕1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付小雷寻衅滋事为由,依法对付小雷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4.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石惠公(南)不罚决字〔2022〕1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姚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传唤证》、《鉴定文书》、《疾病证明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石惠公(南)行罚决字第〔2022〕1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付小雷的陈述、姚某某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付小雷在惠农区泰和苑小区门口拦截、纠缠姚某某的事实,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定性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付小雷予以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付小雷要求依法追究姚某某的违法责任,属于对另外行政行为不服,应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维持石惠公(南)行罚决字第〔2022〕1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付小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