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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47号
时间:2023-01-04 15:42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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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47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春晖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佳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职工活动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健,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马箭龙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移送本案,申请人补充完整资料后,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限30天,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石嘴山市司法局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马箭龙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重新对被投诉人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1.《投诉回复》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未将本次投诉纳入行政投诉处理流程,没有通过行政办公系统产生流水序号,也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的办法步骤办理。对申请人的回复函书写格式不规范,回复函件没有发文序号,也没有列明对回复不服的救济渠道,整个处理过程和投诉回复程序违法。

2.《投诉回复》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将该案提交宁夏司法鉴定协会进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显示:(1)该案未按《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I鉴定 03003-2011)4.10.7规定“关节功能障碍,对于骨关节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测量关节的被动活动度”之要求,测量并记录关节的被动活动度,属关节活动度测量错误;(2)该案不合并周围神经损伤,不宜使用查表法进行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计算,属关节功能计算方式错误;(3)被投诉人在该案中为马箭龙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被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否定十级伤残;(4)被投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关节测量方式和计算方式的错误是导致虚高评定十级伤残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不仅未对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潜在的违法行为深挖彻查,还对投诉案中已经非常清楚的程序结果双错的事实置若罔闻,罔顾鉴定协会专家意见,故意偏袒被投诉人一方,将其归属为“专业能力和专业认识问题”,是对该投诉案件性质认定错误。

3.《投诉回复》适用法律不当等三大错误。就本案而言,鉴定机构为被鉴定人马箭龙鉴定过程中,关节功能测量方式和计算方式错误,是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错误,也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对于这种从程序到结论一错再错的案件,被申请人未按照司法部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投诉回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三大错误,特申请复议,以期纠正被申请人错误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1.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程序合法。(1)受理阶段。被申请人2022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问题的转办单后,依据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并在2022年石嘴山市司法鉴定投诉登记表上登记。(2)调查核查阶段。我局接到司法厅“关于人保惠农支公司马箭龙司法鉴定”投诉转办单后,组织工作人员杨如芳、池兵依据《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沟通,通知被投诉人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投诉问题作出情况说明,调取了该鉴定中心被鉴定人马箭龙的2021年度卷宗,投诉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无法认定,依据《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予以评鉴,并将投诉涉及档案资料及情况说明等资料移送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由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问题进行专业论证。(3)2022年8月3日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对马箭龙鉴定档案材料核阅,经过论证后,给出了专业性的意见,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JD103003-2011)对马箭龙所做鉴定,未见明显违反相关规定。我局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及参照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的论证意见,对投诉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后于8月15日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给予了回复。

2.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投诉人人保惠农支公司仅对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从而进行投诉,我局依照《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以《人保惠农支公司马箭龙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的形式进行书面告知,该告知行为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任何改变,不属于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人保惠农支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受理。石嘴山市司法局不存在错误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2022年6月10日,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递交投诉申请书,对石嘴山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投诉,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鉴定执法调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被投诉人的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诚信档案。2.2021年5月22日,马箭龙(男,13岁)以交通事故致左锁骨中段骨折、左侧股骨干中段骨折住院手术治疗。2021年11月18日,由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委托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2月9日,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宁石二医司法鉴定中心〔2021〕临鉴字第591号鉴定意见书,评定伤残程度为两项十级伤残。3.投诉人认为,(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本鉴定未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要求的方式进行测量与计算,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第一,检查方式不明确,本鉴定中被鉴定人在怎样体位下作测量,测量关节活动是主动活动还是被动活动均不明确;第二,关节功能的计算方式错误,本案被鉴定人仅为四肢长骨骨折,不合并周围神经损伤,适用C-4到C-9的查表计算关节功能丧失的计算方式错误。(2)被鉴定人马箭龙的实际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第一,左锁骨中段骨折、左侧股骨干中段骨折手术正常愈合后,不足以导致左肩、左膝关节致残,其不具备肩、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的伤情基础。第二,被鉴定人马箭龙鉴定时13岁,骨的再生能力远强于成人,成人的股骨干中段骨折和锁骨中段骨折尚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更达不到伤残,事实证明,马箭龙上述骨折愈合恢复后能够上体育课,四肢关节活动正常。第三,经惠农区人民法院委托,就马箭龙伤情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院出具了宁石一医司法鉴定中心〔2022〕临鉴字第06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马箭龙不构成伤残。(3)被投诉人的鉴定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2021年度在12348中国法网司法部专家对宁夏鉴定案例反馈意见中,曾对以“股骨干骨折”上报案例的批复意见为“股骨中段骨折不宜评残,驳回”的字样,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已对这类案例批复组织了学习,被投诉人应当知情;该案的第一鉴定人刘宁主任是一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30余年的骨科专家,通过数以千计的骨科病例治疗获得的经验,一定清楚一个13岁少年锁骨和股骨中段骨折正常愈合后,相邻的关节功能能够恢复的程度,这对刘宁专家是常识性要求。但刘宁专家在明知被鉴定人达不到伤残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鉴定专业知识,通过虚化本案的检查方式和计算方式等手段,为本不够残的被鉴定人虚高评残,其中隐含着“人情鉴定”和“金钱鉴定”的不法目的,主观故意性明确无疑。4.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开展调查取证。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发出《石嘴山市司法局请求协助的函》,请求该协会组织专家对案涉鉴定意见进行评鉴。2022年8月3日,该协会出具了《关于杨博杰、马箭龙、马箭龙伤残等级鉴定专家论证意见》,关于马箭龙部分的论证结论为:(1)该案符合鉴定时机;(2)该鉴定机构发出的鉴定意见书记载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了法医学查体,原则上该鉴定意见书所记载关节活动度为被动活动度;(3)该案未见合并中周围神经损伤证据,不宜使用查表法进行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计算,可能导致鉴定意见错误;(4)骨折后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与损伤程度、康复训练等综合因素有关,存在个体差异,由于鉴定时机不同或专业认识不同,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同;(5)上述问题为专业能力和鉴定人个人专业认识问题,主观故意及“人情”“金钱”鉴定证据不足。5.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马箭龙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所投诉事项不作处理。该回复送达给了申请人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投诉申请书、《石嘴山市司法局请求协助的函》、《关于杨博杰、余学胜、马箭龙伤残等级鉴定专家论证意见》、马箭龙司法鉴定卷宗材料(复印件)、送达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系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系本案涉案司法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就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与其有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投诉,并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结果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受理申请人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的投诉后,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作处理的回复。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仅对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调查和处理,而对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权进行处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案件的证据,应在诉讼过程中由审判机关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石嘴山市司法局在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已经被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再次鉴定结论所取代,石嘴山市司法局的处理结果对本案马箭龙司法鉴定意见是否被司法机关采信已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故该处理结果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应当认定申请人并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马箭龙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因申请人的投诉而对被投诉人即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该投诉处理回复本身并没有涉及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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