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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45号
时间:2023-01-04 15:31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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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45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春晖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佳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职工活动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健,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余学胜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移送本案,申请人补充完整资料后,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期限30天,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石嘴山市司法局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余学胜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重新对被投诉人石嘴山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1.《投诉回复》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未将本次投诉纳入行政投诉处理流程,没有通过行政办公系统产生流水序号,也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的办法步骤办理。对申请人的回复函书写格式不规范,回复函件没有发文序号,也没有列明对回复不服的救济渠道,整个处理过程和投诉回复程序违法。

2.《投诉回复》认定事实错误。有两点事实认定错误:(1)被投诉鉴定机构没有通过由司法部组织的法医临床听觉功能(020402)的鉴定能力验证,即不能开展法医临床类中关于听功能障碍的司法鉴定,可开展法医临床类除“听功能障碍”以外其他项目的鉴定,这是司法部最新的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搞清楚投诉表达的准确内容,也不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回复内容答非所问,故意回避问题。(2)被投诉鉴定机构在宁石二医司法鉴定中心〔2021〕临鉴字第619号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记录适用《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914-2010)标准,可理解为该鉴定意见书没有按照《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要求进行鉴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这是由被投诉人的鉴定报告证明且抵赖不了的事实,我们手中有其当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认为查证不实,完全与事实不符,是对该投诉案件性质认定错误。被申请人的错误行为表现在:一是被申请人故意偏袒被投诉人,对投诉中的问题视而不见,没有核对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档案内容;二是被申请人调查方法不当,调查中提前暴露调查方向,被投诉人对鉴定档案进行修改补充,以其修改后的鉴定记录掩盖原鉴定的过错行为。

3.《投诉回复》适用法律不当等三大错误。就本案而言,被投诉鉴定机构没有通过由司法部组织的法医临床听觉功能(020402)的鉴定能力验证,即不能开展法医临床类中关于听功能障碍的司法鉴定,违反了司法部关于鉴定机构执业分类中分项能力验证中的规定,属超出执业范围鉴定,被投诉人为余学胜鉴定过程中,是明确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的错误,也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对于这种从程序到结论错到底的案件,被申请人未按照司法部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投诉回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三大错误,特申请复议,以期纠正被申请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1.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程序合法。(1)受理阶段。被申请人2022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问题的转办单后,依据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理,并在2022年石嘴山市司法鉴定投诉登记表上登记。(2)调查核查阶段。我局收到“关于人保惠农支公司余学胜司法鉴定”投诉转办单后,组织工作人员杨如芳、池兵依据《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沟通,通知被投诉人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投诉问题作出情况说明,调取了该鉴定中心被鉴定人余学胜的2021年度619、620号卷宗,投诉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无法认定,依据《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予以评鉴,并将投诉涉及档案资料及情况说明等资料移送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由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问题进行专业论证。(3)2022年8月3日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对余学胜鉴定档案材料核阅,经过论证后,给出了专业性的意见,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914-2010)对余学胜所作鉴定,未见明显违反相关规定。我局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及参照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的论证意见,对投诉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后于8月15日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给予了回复。(4)依据《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关于人保惠农支公司‘余学胜’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并对投诉资料进行档案整理及归档。

2.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投诉人人保惠农支公司仅对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从而进行投诉,我局依照《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以《人保惠农支公司余学胜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的形式进行的书面告知,该告知行为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任何改变,不属于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人保惠农支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1.2022年6月10日,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递交投诉申请书,对石嘴山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投诉,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鉴定执法调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被投诉人的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诚信档案。2.2021年8月5日余学胜因爆炸受伤入住石嘴山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双耳鼓膜穿孔、双耳混合性耳聋。2021年11月26日,由宁夏鑫景岩律师事务所委托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2月23日,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宁石二医司法鉴定中心〔2021〕临鉴字第619号鉴定意见书,评定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3.投诉人认为上述鉴定存在超出法医临床分项鉴定业务范围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两方面的问题:被投诉鉴定机构和五位鉴定人不具备法医临床听觉功能(020402)的鉴定能力;被投诉人鉴定程序违法。首先,被投诉人在为伤者余学胜鉴定过程中,适用《人体致残程度分级》中的5.10.2.19条“听力障碍”的条款,却不按照《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914-2010)的程序和方法评定听力障碍伤残等级,构成程序严重违法;其次,从鉴定意见书的记录看,鉴定人没有亲自参与听力检查检验的过程,只看检验报告,对听力测定中的主、客观检查没有分别记录,也未作分析鉴别,违反了《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914-2010)6.2/6.3/6.4之规定,构成严重程序违法。4.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开展调查取证。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发出《石嘴山市司法局请求协助的函》,请求该协会组织专家对案涉鉴定意见进行评鉴。2022年8月3日,该协会出具了《关于杨博杰、马箭龙、余学胜伤残等级鉴定专家论证意见》,关于余学胜部分的论证结论为:(1)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1月26日受理了被鉴定人伤残等级相关鉴定委托,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规定的鉴定时机;(2)鉴定过程未见明显违反《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的规定;(3)本案鉴定档案材料中,未见其他可导致被鉴定人听力下降疾病或损伤的证据。(4)本案2021年11月26日耳镜内镜检查提示:双耳鼓膜穿孔。依据《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评定时机,可选择医疗终结后听力障碍相对稳定时再行鉴定。5.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余学胜司法鉴定投诉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所投诉事项不作处理。该回复送达给了申请人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投诉申请书、《石嘴山市司法局请求协助的函》《关于杨博杰、马箭龙、余学胜伤残等级鉴定专家论证意见》、余学胜司法鉴定卷宗材料(复印件)、送达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系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系本案涉案司法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就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与其有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投诉,并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结果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受理申请人人民保险惠农支公司的投诉后,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作处理的回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司法局因申请人的投诉而对被投诉人即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该投诉处理回复本身并没有涉及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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