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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42号
时间:2022-11-04 16:46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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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42号


申请人:郭宁,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负责人:吴永福,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楠,系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郭宁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22-005号)《关于不予批准郭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2-005号)《关于不予批准郭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郭宁于1986年10月28日进入原宁夏焦化厂活性炭分厂工作,1987年12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石嘴山钢铁厂全民合同制工人,申请人从事碳化工岗位18年,(81)劳总护字7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中,各企业申请人属于特殊工种说明(附件中)有:“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工种,没有列入本表的,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因此,冶金行业煤质活性炭制造工也应属特殊工种,冶金行业属于国家跨行业允许对比范围。到2022年2月已满55周岁,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市人社局不予批准,并下发了《关于不予批准郭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所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2022年1月5日,申请人郭宁向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经对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郭宁1987年12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石嘴山钢铁厂及宁夏焦化厂全民合同制工人。原宁夏石嘴山钢铁厂及宁夏焦化厂属于冶金行业。依据档案中的《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记载,1988年9月至1996年6月其从事工种分别为活性炭制造炭化工、炭化操作工,均不属于原劳动部及冶金行业特殊工种认定范围。经2022年2月18日年度第一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于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5日经市人社局网站予以公示。

(二)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理由

1.档案材料中,1989年3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郭宁从事碳化工,1990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其从事炭化工,199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记载其从事炭化操作工,199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记载其从事炭化工、1994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记载其从事炭化工,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和《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其从事炭化操作工。根据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文件,炭化工、炭化操作工均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

2.档案材料中《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记载其在原宁夏焦化厂从事炭化工、炭化操作工。经查询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文件,原劳动部及冶金行业均无炭化工及炭化操作工特殊工种。经核对《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工种范围,第4个工种活性炭中的炭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附三,第11个工种活性炭制造工中的炭化工,属于有毒有害。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第一条:“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的相关规定。郭宁在原宁夏焦化厂从事的炭化工、炭化操作工均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不能跨行业、跨工种认定特殊工种及特殊工种从业年限。

综上,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郭宁原始档案材料中《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为依据,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郭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5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行政法规准确,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2年1月5日,申请人郭宁向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其本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表》上,填写实际缴费共计410个月,时间自1986年11月至2021年12月。2.郭宁《厂办集体所有制工人登记表》、《宁夏石嘴山市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显示,郭宁1986年10月30日参加工作,1987年12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焦化厂全民合同制工人。3.根据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档案材料显示:(1)郭宁1989年2月14日的《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显示其原工种为“搅拌”,现工种均为“碳化”;(2)其1989年10月起执行的《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显示其现任职务(工种)为“炭化工”;(3)其1993年7月《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显示现职务(岗位)为炭化工;(4)其199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显示其职务(工种)为“炭化操作工”;(5)其1994年7月《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显示其现职位(岗位)为“炭化工”;(6)其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一九九四职工年调整工资审批表》、《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显示其职务(工种)为“炭化操作工”;4.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郭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5号),决定不予批准申请人郭宁提前退休。申请人郭宁对此不服,提出复议申请。5.根据1992年6月16日林工通字〔1992〕80号《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中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炭化工属于有毒有害作业。6.根据1986年9月15日〔86〕兵工安字第864号《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中附三《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表》中的11活性炭制造工、13橡胶制品工,炭化工、成型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表》、《宁夏石嘴山市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宁夏石嘴山钢铁厂职工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记录》、《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81)劳总护字74号《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1992年6月16日林工通字〔1992〕80号《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1986年9月15日〔86〕兵工安字第864号《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职责,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复议阶段,被申请人只提交了郭宁的申请材料、档案材料和作为案涉决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实是否保证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必须符合相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即与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的行业、专业、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均相符的情形方可认定为特殊工种。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原宁夏焦化厂属于冶金行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文件(81)劳总护字74号《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中《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第四条“冶金企业中,属于其他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分别按国家批准有关部门的工种范围执行”之规定,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实质上包含了其他行业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申请人引用的(林工通字〔1992〕80号)《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恰恰规定了炭化工、成型工属于有毒有害特殊工种。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文件(81)劳总护字74号《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中《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第三条,确定冶金行业实行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要结合冶金企业现有设备、工艺和劳动条件确定,如今后设备、工艺、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条件重新审定。申请人郭宁的工种的劳动条件是否属于其他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被申请人未查清楚。

综上,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22-005号)《关于不予批准郭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22-005号)《关于不予批准郭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并在60日内针对郭宁的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申请人郭宁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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