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33号
申请人:高树强,男,汉族,工人,现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负责人:吴永福,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楠,系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高树强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批准提前退休决定书,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8月5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高树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2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3年7月进入宁夏焦化厂化产回收车间,进厂时厂方说明:此工种(鼓风机冷凝工)是国家特殊工种,该工种工作始终处于高分贝、噪音、有毒有害的环境(煤气、焦油、氨水、粗苯),是有害身体健康工种。有毒有害特殊工种退休是执行国发[78]104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劳人护〔1985〕6号文件《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他产业部门批准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之相同的都可准予退休。所从事的化产车间鼓风机冷凝工同工种人员都以此工种1983-2021年都可以退休。2022年社保以此工种不属于特殊工种为由不予办理,现要求处理此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22年3月11日,高树强通过“石嘴山社保”微信公众号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市人社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经对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高树强于1984年10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焦化厂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原宁夏焦化厂属于冶金行业,依据档案中的《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记载,1985年1月10日至1996年6月25日其从事二种分别为鼓风机工、鼓风工、风机工、水泵工,均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经2022年4月26日年度第三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于2022年4月26日至5月5日经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理由。1.档案材料中,1985年1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其从事鼓风机工,1987年10月《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记载其从事鼓风工,1990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其从事鼓风工,1992年5月《宁夏焦化厂集体所有制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审批表》记载其从事风机工,199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记载其从事水泵工,199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记载其从事风机工,1994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记载其从事风机工,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和《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其从事风机工,经核对《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相关文件,鼓风机工、鼓风工、风机工、水泵工均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2.档案材料中,2017年3月《工资改革审批表》记载其从事天车工。2018年2月《工资改革审批表》记载其从事天车工。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第二条第二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退休条件,工龄认定等政策规定。严禁随意扩大提前退休企业人员范围,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范围限于国有企业(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其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办理提前退休,但进入非国有企业后,不再执行特殊工种政策规定。”原宁夏焦化厂于2002年4月改制为民营企业。因此,高树强2017年至2018年从事的天车工不能计算为特殊工种从业年限。
综上,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高树强原始档案材料中《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为依据,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关于不予批准高树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行政法规准确,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2年3月11日,高树强通过“石嘴山社保”微信公众号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2.1983年7月,高树强被原宁夏焦化厂招工。3.1984年10月30日,高树强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批准招收为原宁夏焦化厂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4.根据《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85年1月10日高树强由原工种鼓风机工转正定级为鼓风机工。5.根据《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宁夏焦化厂集体所有制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高树强的工种为鼓风工、风机工,宁夏回族自治区冶金工业总公司在主管部门意见处盖章确认,落款日期为“96年6月25日”。6.1993年5月,高树强档案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显示其工种为水泵工。7.原宁夏焦化厂属于冶金行业,申请人高树强所从事工种均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8.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高树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2号),决定不予批准申请人高树强提前退休。申请人高树强对此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厂办集体所有制工人登记表》、《宁夏钢铁厂新工人登记表》、《宁夏石嘴山钢铁厂职工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记录》、《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宁夏焦化厂集体所有制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职责,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复议阶段,被申请人只提交了高树强的申请材料、档案材料和作为案涉决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实是否保证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高树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2号),并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高树强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高树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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