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35号
申请人:方永红,男,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高玉红(系夫妻关系),女,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福,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楠,系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方永红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批准提前退休决定书,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8月1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方永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方水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中,对申请人1988年12月参加工作至1991年6月从事瓦工累计2年6个月,以及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从事司炉工累计3年的认定,没有异议;对申请人1992年12月至2001年/2002年间从事水工、锅炉、维修工、下水道工而非从事瓦工/锅炉工的事实认定,存有异议。同时认为应当认定锅炉工、下水道工属于办理退休的特殊工种。
(一)申请人在1987年参加工作,经过瓦工培训后即从事瓦工工作至1991年,自1992年至1993年因临时调动工作从事水工。自1994年调入锅炉房工作,从事司炉工/锅炉工直至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在锅炉房工作期间,因临时工作变动,曾在1998年和1999年从事2年的水工、2001年从事1年的维修工、2002年从事1年的下水道工,其他年限内均从事锅炉工/司炉工工作。这一事实,不仅有被申请人直接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档案底册(工资表、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予以印证,而且有与申请人一起工作的同事(徐长岭、马建宁、徐增辉)可以佐证。因此,申请人从事锅炉工、司炉工、下水道工的累计年限已达到10余年的事实应当予以审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建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宁人劳[险]函字〔1996〕041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文件的规定,瓦工、下水道工、锅炉工与司炉工均属于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综上,根据“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规定,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年限已经符合,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方永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故此,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1日,方永红向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市人社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经对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方永红1988年12月28日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合同制工人,档案中,1990年7月《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1991年6月《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记载从事工种为瓦工,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批准公布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认定特殊工种从业年限为1989年1月至1991年6月累计2年6个月。档案中,1992年12月至2001年1月共8张《工资审批表》记载从事工种为瓦工,经与同类职工档案材料纸张、印章及字迹核对属于伪造档案,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相关档案材料不予采信,相应瓦工从业年限不予认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方永红原始档实材料记载实际从事瓦工工种年限不满10年,且档案中1992年12月至2001年1月共8张《工资审批表》存在造假行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经2021年11月29日年度第八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于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经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理由
1.档案材料中,《宁夏石嘴山市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记载,方永红于1988年12月28日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合同制工人;1990年7月《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1991年6月《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记载,从事工种为瓦工,特殊工种从业年限为1989年1月至1991年6月,累计2年6个月;档案材料中2005年1月《工资审批表》记载从事司炉工,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从事司炉工,累计年限为3年。原工作单位提供的《2004年职工浮动转档案工资花名册》原始档案底册登记的工种为司炉工,无明确起始月份记载,无法连续或累计计算从事工种年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款:“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方永红实际档案记载从事瓦工年限不满10年、从事司炉工年限不满9年,均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2.档案中,1992年12月至2001年1月共8张《工资审批表》记载从事工种为瓦工,经与同类职工档案材料纸张、印章及字迹核对属于伪造档案,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到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九一年企业内部浮动升级花名册》记载方永红从事工种为瓦工,与档案记载一致;《一九九三年部分职工升级花名册》和1999年《职工调整工资花名册》、《风沙费纳入技能工资花名册》记载,方永红从事工种为水工,与档案记载不符,相关资料进一步证实方永红档案中记载从事瓦工的1992年12月至2001年1月共8张《工资审批表》属于伪造材料。
3.2022年2月22日、高玉红(方永红的妻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的工资表复印件16份,要求按照司炉工认定提前退休”申报特殊工种。根据《关于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第二条(三):“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形式认定。”及《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第二条(三)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楚、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认定。”的相关规定,经审核,方永红提供的16份工资表复印件中,1987年6月至1993年10月共6份《宁夏煤炭基建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处工资计算表》中没有从事瓦工或司炉工的记载;1994年11月至2004年1月共10份《宁夏煤炭基建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处工资计算表》、《宁夏煤炭基建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反映方永红在原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机关、房地产管理处、机电科锅炉房工作,没有从事具体工种的明确记载。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方永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行政法规准确,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1年10月11日,申请人方永红向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2.方永红档案材料中的《宁夏石嘴山市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填表时间为1988年12月21日,批准机关最后落款日期为1988年12月28日。3.其档案中的《职工转定顶级审批表》显示原工种为“瓦工”,新拟工种为“瓦工”,审批单位落款日期为90年7月20日,“由90年4月执行”。4.其档案中《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显示工种为“瓦工”,参加工作时间为“88.12”,审批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一年六月七日。5.其档案中《九一年度职工考核增资审批表》《一九九三年部分职工升级审批表》《企业浮动工资转为档案工资审批表》《一九九四年职工升级审批表》《宁夏煤炭基建公司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现行岗位技能工资改按煤炭部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以及升级增资审批表》《一九九九年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2001)年职工浮动转档案工资审批表》中显示现任工种职务为“瓦工”,参加工作时间记录有“88.12”“89”“1989.1”“1989.10”。6.《(2004)年职工浮动转档案工资审批表》中显示现任工种职务为“司炉”,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7.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工资计算表,认定申请人方永红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瓦工)的特殊工种从业年限为1989年1月至1991年6月累计2年6个月;认定申请人方永红高温工作(司炉工)的特殊工种从业年限为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累计3年;认为1994年至2004年期间申请人方永红从事过水工、维修工、锅炉工、下水道工等工种,故未予认定从业年限。8.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方永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1号),决定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人对此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表》、《宁夏石嘴山市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九一年度职工考核增资审批表》、《一九九三年部分职工升级审批表》、《企业浮动工资转为档案工资审批表》、《一九九四年职工升级审批表》、《宁夏煤炭基建公司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现行岗位技能工资改按煤炭部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以及升级增资审批表》、《一九九九年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2001)年职工浮动转档案工资审批表》、《(2004)年职工浮动转档案工资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1号)、方永红提供1987年6月至1993年10月工资表共12张、1994年11月至2004年1月工资表及2004年档案工资花名册共14张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职责,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方永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1号)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方永红档案作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申请人方永红于1994年至2004年之间从事过锅炉工工作,具体从事何种工种认定不清,且在作出该决定时,没有引用《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文件的规定,对锅炉工不属于高温工作特殊工种认定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不予批准方永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编号:2022-001号),并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方永红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方永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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