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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34号
时间:2022-09-26 10:14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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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34号


申请人:张毅,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负责人:王晓荣,职位为该所所长。

申请人张毅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8月1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作出的〔2022〕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6月30日傍晚,申请人与其母亲在惠农静安一区一个水果摊买了5斤油桃,回家一吃都变质了,于是其与母亲拎起挑子去找退桃子。商贩辱骂申请人,且拒绝退换,并将申请人购买的桃子给扔了,申请人将手中的桃汁扔到了商贩的柜台上。可后来不知何时女商贩像被人捅了一刀就要死了似的躺在地上满胸口涂满了烂桃子。男商贩看把垃圾袋扔到了他家的柜台上便冲出柜台对申请人拳打脚踢,申请人的脸被重击一拳,同时一群摊贩一涌而上围住申请人及其母亲,申请人母亲的手臂被他们抓伤青一块紫一块。在等110时申请人准备离开,可商贩却拦住不许走,并扬言收拾申请人。

申请人被出警的梁建军等三名辅警带进审讯室并强行搜身,《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梁建军等三名辅警没有资质对申请人强行搜身。当时申请人因患病瘫坐在墙边需要急救,请求警察通知120,警察却将申请人从审讯室拖拽到大厅直接扔到了冰冷透心的水泥地上,并取笑申请人。医护人员到场后,民警韩战怀却不让医生将申请人带走,并伙同另外两名辅警李强、杨友富将申请人双手反铐押进审讯室内的厕所进行毒打。对申请人刑讯逼供。民警韩战怀(警号:220059)、辅警梁建军、李强、杨友富等其他辅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商贩吕记红辱骂申请人,商贩殷秀让扔了申请人的桃子,商贩吕记红冲出柜台对申请人行凶都是不法侵害。

综上,请求政府依法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作出的〔2022〕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30日20时许,在惠农区静安市场东门口,张毅以殷秀让出售给自己的桃子变质不能吃与殷秀让发生争吵,张毅随手将装着剩下桃子的塑料袋扔向殷秀让,砸到其腹部,殷秀让丈夫吕记红遂扑向张毅,二人发生殴打。以上事实有张毅、吕记红的陈述和申辩,殷秀让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事实依据。

张毅在复议申请中请求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对其作出的〔2022〕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张毅的申诉,被申请人经审核案卷,认为其提出的请求不应支持。理由如下:1.张毅殴打他人事实成立,有其本人陈述、吕记红陈述、殷秀让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2.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嫌疑人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较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毅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0日20时许,在惠农区静安市场东门口,申请人张毅因桃子质量问题与商贩殷秀让发生争吵,申请人张毅将装着桃子的塑料袋扔向殷秀让,砸到其腹部,殷秀让丈夫吕记红与张毅二人相互殴打。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接警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传唤调查,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依法调取视频证据。

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对申请人张毅处以5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但申请人张毅拒绝签字。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申请人张毅“违法经历:无。”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石惠公(园)行罚决字第〔2022〕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对申请人张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在该笔录下方办案人员记载“本人拒绝签字”,7月31日便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本案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并未给予申请人张毅合理的时间进行申辩;该决定书系8月16日送达张毅,对于口头告知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调查发现申请人张毅在2019年6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惠农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但在石惠公(园)行罚决字第〔2022〕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载明申请人张毅“违法经历:无。”系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园)行罚决字第〔2022〕1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张毅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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