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宁夏鑫驰活性炭有限公司环保及安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重新报批) |
建设地点 |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 |
建设单位 | 宁夏鑫驰活性炭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一、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本项目主要在不改变厂区原有产能的情况下,依托现有生产设施开展“环保及安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具体技改内容包括:①建设封闭式生产车间、原料库及成品库;②建设脱硫环保设施;③建设煤焦油储罐;④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并更换新型生产设备。建成后年产活性炭5000t/a。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16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5.4%。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磨粉工序粉尘。经2套半密闭集气罩(集气效率95%)+2套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2根15m高排气筒(DA001和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②炭化料筛分工序粉尘。经1套半密闭集气罩(集气效率95%)+1套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③炭化、活化尾气。经各自焚烧炉焚烧后进入各自余热锅炉余热利用后,经SNCR脱硝+袋式除尘+双碱湿法脱硫(综合除尘效率为99.5%,SO2处理效率为80%,NOx处理效率为40%)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苯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④煤焦油储罐呼吸有机废气、混捏成型、晾干工序有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引入炭化工段焚烧炉焚烧(处理效率为90%)处理后通过新建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苯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⑤活化料筛分工序粉尘、包装工序粉尘。经1套半密闭集气罩(集气效率95%)+1套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以上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厂界颗粒物、苯及苯并[a]芘执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包括软水制备排水、锅炉排污水,均为清净下水,回用于脱硫塔补水,不外排;脱硫废水加入氧化钙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尿素配水伴随使用过程最终全部损耗。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类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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