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宁夏平罗县锦晟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活性炭技术提升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 |
建设单位 | 宁夏平罗县锦晟活性炭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本项目新建1台336型斯列普活化炉,对原有2台活化炉进行自动操控技术改造,并对原有2台炭化炉进行荒煤气二次利用,无氧干馏炭化工艺改造。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8000吨活性炭,16000吨炭化料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8%。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沥青罐呼吸废气、成型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炭化尾气一同进入焚烧炉+脱硫喷淋塔(双碱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置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 ②活化尾气。经焚烧炉+SNCR脱硝+脱硫喷淋塔(双碱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置后经排气筒(DA002)排放。 ③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再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 ④筛分粉尘与成品库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再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1限值要求,沥青烟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 ⑤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储煤仓粉尘、集气罩未收集粉尘与沥青投料出料废气。无组织颗粒物、苯并[a]芘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废水。本次技改项目生活污水无新增。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新增活化炉、余热锅炉、低氮燃烧器、环保设施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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