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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0日对宁夏大明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活性炭、2500吨催化剂及综合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的公示
时间:2025-01-20 11:15 来源: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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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宁夏大明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活性炭、2500吨催化剂及综合体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

建设单位

宁夏大明活性炭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一、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本项目主要新增1台392型活化炉,1台外热式炭化炉,1条2500t深加工催化剂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利旧厂区现有2台活化炉,2台炭化炉,本项目技改后年产6820t/a活性炭产品,其中5000t/a活性炭外售、1820t/a用于生产催化剂产品。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环保投资20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7.4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炭化炉尾气(含混捏工序、压型工序、晾条工序废气、稀释沥青储罐呼吸废气)、炭化料筛分工序粉尘、催化剂浸渍、干燥工序废气。混捏工序、压型工序、晾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稀释沥青储罐呼吸废气经收集后与炭化炉尾气经SNCR脱硝+焚烧炉+余热锅炉+静电除尘器+脱硫塔(颗粒物综合处理效率为99.5%,SO2处理效率为65%,NOx处理效率为40%,有机废气处理效率80%)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炭化料筛分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颗粒物综合处理效率为99.5%)收集处理后与炭化尾气一同由1根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催化剂浸渍、干燥工序废气收集后经脱硫塔(氯化氢、硫酸雾去除效率为90%)处理后与炭化尾气一同由1根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苯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逃逸氨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要求。

②活化尾气。经SNCR脱硝装置+焚烧炉+余热锅炉+脱硫塔(颗粒物综合处理效率为50%,SO2处理效率为65%,NOx处理效率为40%,有机废气处理效率80%)处理后由1根4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2排气筒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苯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逃逸氨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要求。

③磨粉工序、混捏投料工序粉尘。经各工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5%)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3排气筒颗粒物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④活化料、催化剂筛分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5%)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DA004排气筒颗粒物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⑤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物料装卸、堆存、道路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建设全封闭生产车间、库房,设置喷淋设施并定期洒水降尘。厂界颗粒物、苯并[a]芘、苯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3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标准限值要求。

⑵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软水制备装置排水、余热锅炉排水、脱硫废水、化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并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最严值后一部分回用于脱硫塔及绿化,一部分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实验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活化炉、炭化炉、筛分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车间沉积物、废包装袋、筛分不合格筛下物、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脱硫塔底泥、废离子交换树脂、沉淀物均属于一般固废,其中炭化料不合格筛下物、除尘器收尘和车间沉积物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催化剂、活化料不合格筛下物收集后外售;废包装袋外售废品收购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脱硫塔底泥不在厂区储存,清出后送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由厂家更换处理;沉淀物干燥后外售。废润滑油、在线监测室废液、化验室废试剂瓶及废玻璃器皿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危废贮存点(10m2),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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