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宁夏茂华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活性炭、2000吨精深加工催化剂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 |
建设单位 | 宁夏茂华活性炭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一、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本项目主要新增1台392型活化炉,两套低温干馏炭化装置,1条2000t精深加工催化剂生产线等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全厂年产7000t活性炭、2000t催化剂。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15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0.4%。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炭化炉(含混捏、压型、冷干废气)尾气。混捏投料工序粉尘,混捏、压型、冷干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与炭化炉尾气一并经SNCR脱硝+焚烧炉焚烧、余热锅炉换热后进入湿电除尘器+双碱湿法脱硫(颗粒物综合处理效率为99.5%,SO2处理效率为80%,NOx处理效率为40%,有机废气处理效率为80%)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苯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逃逸氨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要求。 ②炭化料筛分粉尘。依托现有炭化料筛分废气处理措施,即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陶瓷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5%)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③活化炉尾气(含稀释沥青储罐呼吸废气)。稀释沥青储罐呼吸废气经密闭管道连接引至活化工序同活化炉尾气经SNCR脱硝+焚烧炉焚烧、余热锅炉换热后进入双碱湿法脱硫(颗粒物综合处理效率为50%,SO2处理效率为80%,NOx处理效率为40%,有机废气处理效率为80%)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苯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逃逸氨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要求。 ④活化料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5%)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⑤后处理车间粉尘。分别经集气罩(集气效率90%)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5%)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⑥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磨粉工段经集气罩(集气效率90%)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5%)处理后的无组织排放粉尘,各集气罩未收集废气,物料储存及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建设全封闭生产车间、库房,对原料库内原料煤进行洒水抑尘。厂界颗粒物、苯并[a]芘、苯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3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反渗透装置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并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后回用。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捏合机、油压机、活化炉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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