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1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对年产50万吨绿色高性能商品沥青混合路面配合料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 |
建设单位 | 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为对年产50万吨绿色高性能商品沥青混合路面配合料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新增拌合站环保设备、更换天然气锅炉、天然气燃烧器等。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253.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0.14%。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搅拌系统石料上料口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②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配套低氮燃烧器,废气经一根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宁环发〔2021〕85号)中相关要求。 ③沥青罐、搅拌系统混合搅拌及混合料成品装车过程沥青烟气。经高效的捕集系统引至烘干滚筒回烧,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最终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④搅拌系统烘干、提升、筛分废气。配套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污染物浓度限值。 ⑤机制砂车间上料、破碎筛分废气。分别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⑥再生料破碎车间破碎筛分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⑦彩色沥青加热天然气燃烧烟气。分别经各自8m高排气筒(DA008、DA009)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宁环发〔2021〕85号)中相关要求。 ⑧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系统处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关要求。 ⑨无组织废气。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原料库粉尘、矿粉仓呼吸粉尘及车辆运输扬尘,通过原料库、矿粉仓封闭,设置喷淋设备等措施处理后,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2m3)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限值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石嘴山市平罗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破碎机、制砂机、振动筛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最终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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