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宁夏浦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炭基催化剂及10万套防护器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意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地点:宁夏浦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炭基催化剂及10万套防护器材项目,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
(二)建设单位名称:宁夏浦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宁夏瑞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库房、成品库房及配套公用辅助工程。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47万元,占总投资的1.47%。
主要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破碎粉尘、干燥粉尘、筛分粉尘、切割粉尘。其中破碎粉尘、筛分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干燥粉尘、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效率90%)收集,上述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水喷淋设施(处理效率99.5%)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②陈化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90%)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③无组织废气。本项目干燥及切割过程未收集粉尘为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后,通过管网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破碎机、成型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消音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最终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筛下物、布袋收尘、废无纺布、海绵及滤棉、水喷淋沉淀物均属于一般固废,其中筛下物回用于生产工序,布袋收尘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袋及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无纺布、海绵及滤棉、水喷淋沉淀物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邮 编:7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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