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平罗县豫平炭素有限公司建设炭素、活性炭生产线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意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地点:平罗县豫平炭素有限公司建设炭素、活性炭生产线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
(二)建设单位名称:平罗县豫平炭素有限公司;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宁夏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平罗县豫平炭素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为建设全封闭式储煤仓、成品库、生产车间,对原有2台活化炉、2台炭化炉、8台9罐普煅炉进行环保改造,新增除尘、脱硫脱硝措施等。项目总投资2070万元,环保投资1223.5万元,占总投资的59.1%。
主要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增碳剂生产线普煅炉烟气。经SCR脱硝+布袋除尘+双碱湿法脱硫(综合除尘效率99.5%、脱硫效率96%、脱硝效率85%)措施处理后经45m高排气筒(DA002、DA004)排放,设置在线监测装置。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标准限值,逃逸氨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
②增碳剂生产线下料粉尘。分别经集尘罩+收尘管道(收尘效率90%)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③增碳剂生产线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7、DA008)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④增碳剂生产线卸料坑粉尘。经收尘管道(收尘效率90%)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⑤活性炭生产线磨粉工序废气。经磨粉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颗粒物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⑥活性炭生产线炭化、活化尾气及混捏造粒工序、煤焦油储罐废气。经配套焚烧炉+余热锅炉+SCR脱硝+布袋除尘+双碱湿法脱硫(综合除尘效率99.5%、脱硫效率96%、脱硝效率85%、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9.5%、苯并[a]芘去除效率90%)措施处理后经一根18m高排气筒(DA012)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标准限值,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和苯并[a]芘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逃逸氨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
⑦活性炭生产线炭化料、活化料筛分工序废气。分别经集尘罩(收尘效率90%)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13、DA014)排放。颗粒物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⑧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物料堆存、转载、道路运输以及车间未收集的废气,建设全封闭生产车间、库房,并定期洒水降尘。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和车轮冲洗废水,其中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水用于脱硫塔循环水系统补水综合回用。车轮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10m3/d)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中表1基本项目控制指标限值后出水用于厂区绿化。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密闭提升机,破碎筛分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最终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离子交换树脂、脱硫石膏、废包装物均属于一般固废,其中布袋除尘器收集尘收集后回用,脱硫石膏、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处置。废机油、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邮 编:7534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