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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关于宁夏锦鹏炭业有限公司建设活性炭、洗煤生产线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3-01-03 09:58 来源: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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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宁夏锦鹏炭业有限公司建设活性炭、洗煤生产线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拟审批意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9日5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地点:宁夏锦鹏炭业有限公司建设活性炭、洗煤生产线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

(二)建设单位名称:宁夏锦鹏炭业有限公司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宁夏锦鹏炭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为将露天布置的活化炉、炭化炉封闭于车间内,新建原料煤储存库,精洗煤储存库、洗煤机、并配套建设焚烧炉和余热锅炉,建设除尘、脱硫脱硝措施等。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占总投资的12.5%。主要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①煤基活性炭生产装置磨粉粉尘。磨粉工序设置2套集气罩,废气收集后引入磨粉工序配套的2台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和DA002)排放。粉尘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

②煤基活性炭生产装置炭化料筛分粉尘。经1套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粉尘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

③煤基活性炭生产装置上料粉尘。经1套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粉尘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

④煤基活性炭生产装置活化料筛分粉尘。经1套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粉尘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

⑤煤基活性炭生产装置包装粉尘。经1套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粉尘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

⑥煤基活性炭生产装置混捏、压型、烘干工序沥青烟。经3套集气罩收集后汇入通过管道直接引入炭化工段焚烧炉焚烧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沥青烟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限值。

⑦煤基活性炭生产装置炭化尾气。经3台焚烧炉焚烧后进入余热锅炉余热利用后,尾气通过3条集烟道利用引风机引入1套SCR脱硝+袋式除尘+双碱湿法脱硫装置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除尘效率99.5%,脱硝效率85%,脱硫效率96%)。烟尘、SO2NOX、苯并[α]芘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脱硝装置逃逸氨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

⑧煤基活性炭生产装置活化尾气。经4台焚烧炉焚烧后进入余热锅炉余热利用后,尾气通过4条集烟道利用引风机引入1套SCR脱硝+袋式除尘+双碱湿法脱硫装置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除尘效率99.5%,脱硝效率85%,脱硫效率96%)。烟尘、SO2NOX、苯并[α]芘、非甲烷总烃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中表2标准限值,脱硝装置逃逸氨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

⑨无组织废气。物料在各生产环节采用全封闭输送廊道,车辆运输过程加盖篷布,仓库、车间内定期洒水降尘。厂界颗粒物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3标准限值。

⑩原煤卸煤煤尘。采取全封闭室内存储并落实喷洒水雾降尘措施(除尘效率99%)后煤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

⑪原煤储存及转运粉尘。原煤储存区、精煤储存区采取全封闭措施,并安装全自动喷淋设施以及物料皮带机设置密闭廊道(除尘效率99%)后煤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

道路运输扬尘。采取加强车辆管理,限定行车速度,车辆运输过程加苫盖,同时进场道路全部硬化,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的措施(除尘效率95%)后煤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洗煤废水、煤库地面冲洗废水、洗车废水,软水制备排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其中软水制备排水、锅炉排污水及循环冷却水排水全部回用于车间及道路洒水降尘利用不外排;洗煤废水经压滤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煤废水一级闭路循环;洗车废水在循环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煤库地面冲洗水全部蒸发损耗;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10m3)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暂时由吸粪车定期清运处置。根据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煤炭集中区整治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待园区管网接通后排入园区管网,经姚汝路大武口区长胜煤炭加工区污水提升泵站提升后排入大武口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种电机、风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最终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废离子交换树脂、脱硫石膏、不合格筛下物、煤矸石及煤泥均属于一般固废,其中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回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脱硫石膏运至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处置,不合格筛下物作为副产品集中收集后外售,煤矸石及煤泥外售至附近电厂综合利用。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15m2)暂存,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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