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7000t/a氯甲酸酯类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审批意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地点: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7000t/a氯甲酸酯类产品扩建项目,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
(二)建设单位名称: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主要新建7000t/a氯甲酸酯类产品生产车间1座;配套建设7000t/a氯甲酸酯类产品(6个)生产装置6条,罐装线3条,同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氯甲酸乙酯2000t/a,氯甲酸异辛酯3000t/a,氯甲酸正丙酯500t/a,氯甲酸异丙酯500t/a,氯甲酸烯丙酯500t/a,氯甲酸苄酯500t/a。项目总投资5154.69万元,环保投资860万元,占总投资的16.70%。
主要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废气。
①工艺废气经项目配套预处理装置“降膜吸收器+7501破光塔+碱吸收塔”处理后,依托“6000t/年草铵膦原药、20000t/年甲基亚膦酸二乙酯项目”配套RTO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②原料储罐区呼吸废气处理设施经“氮封+树脂吸附”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18)排放,储罐区挥发性有机废气执行《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表1排放限值。
③盐酸储罐区呼吸废气经“二级碱洗”处理工艺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19)排放,盐酸储罐呼吸废气执行《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表1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废气喷淋废水、热水槽排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以上废水全部送至企业环保治理中心(处理能力为12500m3/d),废水处理采用“水解酸化+A2/O+深度处理”处理工艺,处理出水满足《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1523-2008)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排入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园区污水处理厂,综上所述,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水直接排入区域地表水环境。因此,本项目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高噪声设备包括各类泵机、各类风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及隔声罩、消音器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最终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该项目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树脂暂存于厂区原有的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于2022年9月17日在第一环评网进行了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于2022年11月2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2022年11月12日和2022年11月13日在《新消息报》上发布了《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7000t/a氯甲酸酯类产品扩建项目》报纸公示,且在项目周边进行了现场张贴。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未收到任何关于本项目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反馈信息,也未收到公众填写意见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邮 编:7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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