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以来,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控“两品一械”经营使用领域安全风险,以案释法,发挥案例引导作用,警示经营使用单位合法合规经营,有效遏制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下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夏老百姓健康药房某药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2024年3月1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宁夏老百姓健康药房某药店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示质量负责人为杨某,计算机系统显示2023年6月27日至检查当日所有负责处方审核签字的执业药师为杨某,但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杨某的任命文件及人员档案,店内未公示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信息。检查时,该公司执业药师杨某不在岗。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杨某进行询问,杨某自述并未担任过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和执业药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大武口区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6月4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9种中药饮片外包装无标签标识且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我局接到移交线索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批次检验报告书以及购进验收记录。经查证,当事人于4年前药品推销员处购得上述中药饮片,其外包装无生产厂家、品名、等级、规格、产地和生产日期等信息,货值金额共计1039.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及罚款25000元。
案例三:惠农区某药店网络销售处方药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案
2024年1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网络销售处方药有展示外包装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信息的行为。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收到国家药品网络销售检测平台移交的线索,线索内容具体为:“产品名称: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违法内容描述:违规展示处方药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信息的行为。
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惠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元。
案例四:平罗县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7月2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平罗县某医院检查时,在该院一楼东北角门诊药房内药品区域的第三组货架最上层发现除去外包装的盐酸多巴胺注射液9支,产品批号为33210705,有效期至2024年7月18日,在药房出库窗口电脑旁边桌子上,摆放有两个白色塑料盒,一个标示为“牙疼合剂”的盒子里面盛装有25袋白色小纸袋装的药品,另外一个未标示名称的盒子里面盛装有13袋标示为内服药袋的白色小纸袋装的药品。上述小纸袋包装的药品均无批号和有效期标识。同时未标示名称的盒子里存放有1瓶已开封的维生素C片,产品批号为5220518,有效期至2024年4月和1瓶已开封的双嘧达莫片,产品批号为210604,有效期至2024年5月。以上药品均和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劣药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6月12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到该药店核查后发现,调取该店一次性注射器的采购入库单及销售单据一览表,显示三种型号的一次性注射器共购进350支,已销售15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能提供购进票据、批次检验报告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27日,从保健品公司购进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注射器共350支,至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共销售一次性注射器15支,销售金额共计44元。2024年5月29日检查当日实际剩余一次性注射器306支,按照购销记录应剩余一次性注射器335支,差额29支无法提供去向,此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130支,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10ml)90支,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20ml)86支;2.没收违法所得44元;3.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件六:大武口区某药店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未展示备案凭证
2024年7月,接自治区药监局移交线索,发现该药店在饿了么平台销售医疗器械热敷贴及压缩式雾化器时,未按规定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平罗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2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某医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在该院门诊楼一楼口腔科诊疗室南墙牙科治疗床旁边的小柜内发现13种24袋(盒、瓶)过期的医疗器械与正常效期的医疗器械混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
案例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4年6月12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当事人经营的“婴佳怡”牌婴儿橄榄抚触护肤油,通过产品包装的执行标准编号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未检索到相关数据。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从商贸公司购进标注为广州珂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婴佳怡”牌婴儿橄榄抚触护肤油11瓶,且不能备案凭证,货值金额共计418元。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广州珂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未生产销售过上述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没收未备案的11瓶化妆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九:大武口区某发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某发廊进行检查时,在该店货架发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58支,货值金额共计180元。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第(五)项。2024年8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8支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美容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2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据抽检要求对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施瑞莱光感靓肤乳进行抽样检测并检出禁用原料,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6月、7月从某公司购进施瑞莱光感靓肤乳共12盒,货值金额共2388元,违法所得9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收缴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及没收违法所得995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